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时,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付一定金钱,以弥补、减轻其所受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制度。
1995年3月8日,北京消费者贾某在聚餐时,正在使用中的卡式炉烧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其严重烧伤、容貌被毁、手指变形,花费治疗费用31554元。贾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燃气供应商北京气雾剂有限公司和灶具供应商龙口市厨房设备用具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贾某烧伤面部和手部,其容貌受到明显影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30%。另经鉴定查明,气雾剂公司提供的属于不合格产品,是造成事故的基本原因,灶具公司提供的灶具在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也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产品质量,特别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贾××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按照各自责任承担。
这是我国第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简称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阿丽腾来内地经商,到某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柜员要求其必须用汉字或英文书写签名,否则不予办理业务,理由是自己不懂哈萨克文。为此,阿丽腾将其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诉其侵犯了自己的受尊重权。消费者协会经调查,确认某银行侵权,责成其向阿丽腾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主要内容: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非法搜查、拘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