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德兰士瓦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抵制这部“黑色法案”,包括向地方政府递交请愿书。立法委员会删除了《法令》中涉及妇女的条款,但余下部分基本原封未动全数通过。整个侨团情绪高涨,万众一心,一致抵制《法令》。那时没人垂头丧气。不过我们还是在第一时间坚持大会决议,采取一切适当的合法手段进行抗争。当时德兰士瓦仍为英国皇家直辖殖民地(Crown Colony),立法和行政事务均由帝国政府监管。因此当地立法机构通过的举措必须获得皇室认可,这不仅仅是走过场,在大臣的建议下,英王常会以违背英国宪法为由反对殖民地的立法举措。但是如果殖民地实行责任政府制,英王对其立法机构立法的认可往往只是个形式。(P.182)
我向侨团提议派代表团去英国,为了让代表团成员更为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我向协会提出三点建议。其一,虽然在帝国剧院的大会上与会人员皆已立下誓言,但我们还需让侨团领导逐一单独发誓,这样一来如果有人犹豫动摇,就会及时被人发现。我给出的理由之一是,代表团如果坚持非暴力抵抗,那么他们就会无所畏惧,大胆自信地向印度事务大臣和殖民地大臣表明侨团的决心。其次,必须事先筹备好代表团的费用。其三,需要限定代表团人数上限。提最后这条建议,是为打消当时存在着人多力量大的错误看法,也是强调参加代表团不是为了个人荣誉,而是一心一意为民请命。协会采纳了我的建议,让大家签名。很多人在誓言上签名,但我也看到有些在大会上口头宣过誓的人签名的时候犹豫再三。(P.183)本来一个人若发了誓,同样的誓言再重复多少次都不该有丝毫犹豫。然而我们常会发现很多人空口白牙信誓旦旦,但要他们郑重其事宣誓,用白纸黑字把誓言写下来的时候,就会动摇犹豫。代表团所需的经费也筹齐了。但我们却被人员遴选难住了。我肯定得去,但谁和我一道儿去呢?为了决定这个,委员会花了不少时间。在空耗了好些晚上之后,我们把普遍见诸于民间协会的种种恶习体验了个遍。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有人建议我干脆独自赴英,但被我一口回绝掉了。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南非的印度侨民并不存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问题。但并不能说两派之间毫无分歧,之所以分歧从未激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南非情况独特,而更多也确是因为两派领袖在工作中热心奉献,直言不讳,为整个侨团起到出色表率。我的意见是,必须有一位穆斯林代表与我同行,人数就限两名。可是印度教徒马上反对,说我代表的是整个印度侨团,(P.184)还需另派一人代表印度教教徒。有人甚至说要有一名孔卡尼穆斯林代表、113一名麦孟人代表、一名帕提达人代表、114一名阿纳瓦拉人代表,115等等。最后,大家弄清楚了形势,按时选出两名代表,分别是H.O.阿里先生和我。
H.O.阿里算得上是半个马来人。他的父亲是印度穆斯林,母亲是马来人。荷兰语应该是他的母语,但他也受过良好的英语教育,所以英语水平和荷兰语不相上下。他也擅于撰写报刊文章。作为德兰士瓦英属印度人协会成员,他长期积极参与公众事务。此外他也会说一口流利的印度斯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