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并购资金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笔者优先推荐律师事务所担任资金监管的机构,我们的很多并购交易也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完成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有其天然优势:
(1)从业务范围看,律师事务所依法有权从事的民事代理活动理应包含资金监管业务。
(2)从实践经验方面,律师群体由于大量接触各类公司纠纷,深谙其中风险的同时更能够秉持公正的立场,对于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往往能够准确识别并判断过错程度,从而更加理性地对待监管资金是否放款的问题。
(3)从物质条件来看,在我国近30年的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国际化品牌律师事务所的涌现,这使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资金监管业务时具备更强大的风险承担能力。
(4)从国际行业惯例上看,大额资金监管也往往是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属于其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