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真实意愿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为对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
自主选择权的基本内涵: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时,消费者使用自主选择权应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应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利益。另外,行使自主选择权不能排除经营者以合法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如消费者在购买床时,要求只购买床头,而不要床屉。当商家拒绝分开出售时,即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即是滥用自主选择权。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方式多种多样,用一句话可以概括为:只要违背消费者真实的购买意愿进行销售活动,即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前提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是合法意愿)。如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上门推销、搭售等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旅游时导游想方设法甚至哄骗、诱使、迫使游客到一些商铺购物;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l00送100”的强制性捆绑销售;促销员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过分热情地夸大宣传、推销商品,对挑选后表示不购买的消费者进行辱骂、殴打等,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另外,有的经营场所设置了“最低消费”,既是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消费的对象、消费的内容,以及自己控制消费量的大小。经营者以店堂告示设置最低消费显然限制消费者的最低消费量,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此,一些地方做出了规定,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自主选择权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一种相对权利,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选择权是知情权的延伸和体现。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必要、全面、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根据需要进行理性消费分析、判断,自主决定选择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能为了销售而夸大其词、无中生有。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