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持股的股权控制
从股权控制的层面上,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控制权设计,以达到控制目的。
1.公司初创期
首先要从股权比例上进行控制。公司内部的创始团队中要有一个核心的老大,老大的持股比例能够达到67%或者52%。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都是创始团队,需要有一个主心骨,避免在前进过程中因股东意见不一致,造成沟通障碍,影响公司的发展。
案例:A、B、C、D四个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做餐饮,股权各25%。其中A为主要的运营者,B、C、D三个人各有自己的事情,不参与具体的管理。公司开了两家店,A想继续开第三家店,但是另外三个股东不同意,他们不想这么冒险。A很苦恼,无论怎么协商,都达不成一致。从股权比例上来说,他不控股,若想达到控股的比例,必须联合其他两个人才能有效,可是其他三个人是统一战线,根本无法动摇。这种情况就是没有核心大股东,掌舵者也没有决策权,形成不了统一,结果一定是越干越差。
2.公司稳步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人才、渠道、技术等,因此更需要通过股权去吸引、留住、激励核心的人才,通过股权达成与渠道、资源、技术的紧密合作,形成利益的共同体。这个阶段就会需要对外释放一定的股权比例,在释放的过程中,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或创始团队的股权能达到52%。这样可以保证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做到对战略的把控,可以不因股权的释放而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3.公司的成长期
这个时期公司快速稳步发展,同时也为下一步能够上一个台阶或者步入资本市场做准备。在这个过程中,引入的外部资本方会加大稀释股权的比例,资本方的过多引入,是为了助推公司快速地走向资本市场,从资本方的逐利性来看,企业的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就非常有必要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把握。创始人本人的股权比例至少要保证在34%及以上,确定自己的一票否决权,这样才能保证在某些环节上不至于失控。这个时候最好是创业团队的核心人员共同持股比例能达到51%。公司在任何发展阶段,都要保持创业者的基因,而不是投资者的基因,投资者往往注重利益,如果股持股比例过高,容易在战略上走偏,从而失去公司创立的本心。
(二)通过多层架构达到股权控制
1.有限合伙企业
无论哪个阶段,先从股权比例上确定控制权是一个基本原则。在股权控制层面,核心的三条线就是上面三个阶段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股权比例的背后是控制权,而控制权的实质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但实际上这个是持股比例,并不是针对股权的所有权而言,在持股比例的设计上,还可以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可以保证创始股东的表决权达到对应的比例,但不一定是股权的所有权对应的持股比例,如图8-3所示。
图8-3 借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
上图中的股权结构,就是利用了有限合伙企业,A从表面上看持股的股权只有45%,但他实际持有的表决权是55%。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A在该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以他持有多少合伙份额为主,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是不能代表该合伙企业去行使权益的。因此在股权控制上,当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的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可以借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以达到控制权(表决权)的实质拥有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分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LP出资完成后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时,其表决权均可全由合伙企业GP行使,公司创始人通过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GP的形式掌握合伙企业全部表决权,则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投入起到控制较多股权的目的。
2.AB股计划
在股权控制中还有一种AB股计划,京东、小米、美团就是使用的AB股计划。其实AB股只是搭建了一种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主要通过章程、协议等约定的方式来执行。目前在内地还没有开放。这种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并不适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以达到股权比例过小,但是控制权有保证的基础。
(3) 通过文件约定达到股权控制
1.一致行动人协议1
当企业的合伙人越来越多的时候,会面临股权的分散,如果股权分散,公司在引入外部投资的时候,投资人就会产生顾虑,他们会担心企业内部可能会出现股东纷争或者控制权之争,对企业来说毕竟不是好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公司的合伙人共同签属一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股东之间在某些事项上如何决策,最终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时候,以谁的意见为准。
腾讯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各创始人与MIH在公司上市前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双方在2004年股东协议中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双方向腾讯集团各公司任命等额董事,而且在上市公司主体中双方任命的董事人数总和构成董事会的多数,从而实现了双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和下属各公司的共同控制。
2.投票委托权
投票委托权,是指某个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中的表决权,在全部事项或某个事项中,以书面的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该部分的表决权由受托方进行行使,受托方的意见可以代表委托股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