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IPO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制度规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新增内容更重视募投项目与未来经营战略的关系,募投项目应突出对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和提升业绩的重要性。聚焦主业是IPO募投项目的重要方针。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情况,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依据,披露相关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主要包括:(新规精简了原版内容)

分析:新规重视重要性原则,依照重轻的次序排序,最重要的是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把可行性和必要性阐述清楚,同时募投项目应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这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首发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运营资金等方向。

(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可行性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安排,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披露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程序履行情况;

(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五)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拟收购资产的内容、定价情况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承诺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六)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拟增资或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定价情况,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该项债务的金额、利率、到期日、产生原因及用途,对发行人偿债能力、财务状况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