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技术如果是自主研发,则要关注从无到有的研发过程,即从研发资金、团队,研发从立项到执行的活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技术资料等角度来论证核心技术是否为自主研发。同时,还要关注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原用人工作单位的职务发明。
在履行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所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对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核查关注重点如下:
(1)核心技术人员掌握该核心技术或产权登记的时间;
(2)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技术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则可以从原单位或/及发行人所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来证明;
(4)最后,能够直接降低重大不利风险的方式是取得该核心技术人员原单位就该项核心技术非原单位之职务发明创造的专项说明或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