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要公开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出自《定法》)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出自《难三》)

法制定于官府,发布给百姓。这一点现在看来已是常识,但很早以前法律并不颁布给百姓。《左传》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出自《难三》)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出自《五蠹》)

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出自《难三》)

强调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要确保国内民众都事先知道它,这样才知道什么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出自《五蠹》)

法不只要公开,还要由官吏进行宣导、培训,以便让人们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