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慈善发展的两个方向:公益公共化与公益商业化

“公益”从广义来讲是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现代公益是组织化公益,从事公益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公共组织,如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间机构,如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前者一般称之为“公共事业”,后者往往被称为“公益慈善”。 “公益慈善”者,慈善以为动机,公益乃其目的。慈善公益就是用私人资源服务于社会或环境目标29。公益商业化就是既赚钱又行善30。

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公益公共化与公益商业化的两个方向,这是公益慈善与政府和市场两大部门之间矛盾运动的方式。

十九世纪末以来,在公益慈善事业现代化过程中,首先采取了非营利性组织模式,主要依靠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获得资源,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不过,这种相对独立性并不稳定,很快就受到来自另外两大部门的“入侵”。

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在福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改革过程中,向公益慈善机构伸出了橄榄枝,以拨款、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它们进行“招安”。非营利组织逐渐被纳入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成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益慈善”与“公共服务”的边界日渐模糊,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和规制也同步增加。这个过程可以称之为“公益公共化”。

另一方面,公益商业化几乎是与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同步发展的过程。公益慈善机构本身就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公益慈善的“滴水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汲取资源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市场对公益的这种“诱降”过程就是所谓的“公益商业化”。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个过程由于突破性的社会创新而加速了。

公益与政府、商业的影响是相互的。公益公共化的同时,政府也在公益化,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政府公益化的另一种说法。与此相似,在公益商业化的同时,也在发生着商业公益化,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企业”就是证明。即便是曾经将非营利部门称为“独立部门”的美国,非营利组织也在失去独立性(distinctiveness),不仅失去对政府的独立性,而且失去对市场的独立性31。

康晓光教授在《驳“永光谬论”》一文中把公益商业化归罪于新公共管理的流毒传播。实际上,新公共管理是政府改革的理论基础,但并不是公益商业化的推手。社会创业或社会企业家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和慈善资本主义等才是为公益商业化呐喊助威的主要理论基础。

可见,公益商业化并不是什么新现象,它是公益慈善与市场经济之间长期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并不比“公益公共化”更加危险或更加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