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制是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的经营、合伙制结构的债务,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制。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制结构具有哪些特点?

第一,普通合伙制的资产由合伙人所拥有。

第二,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责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普通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第四,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

第五,普通合伙制结构中对合伙人数目一般有所限制。

(2)普通合伙制结构的缺点:

第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也严重限制了普通合伙制在项目开发和融资中的使用。

第二,每个合伙人都有约束普通合伙制的能力。按照合伙制结构的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都被认为是合伙制的代理,这给合伙制的管理带来诸多复杂的问题。

第三,融资安排相对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