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终止

上市公司根据“主动终止上市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主动申请终止上市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因“主动终止上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情形引发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应当提出终止方案,安排好终止上市后去向及异议股东权益,并附具财务顾问意见及律师法律意见。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