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有家做公路工程的公司,给贵州一个县政府建桥,工程款 1 个亿,在当地买黄沙、水泥没发票,要是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不让扣除,得调增补 25%
的所得税。
有个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就是在贵州成立分公司,以南通总公司名义经营,但分公司自己做账,不给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虽然原则上和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是分公司自己做账,总公司不管,分公司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在当地交企业所得税。还有 2017 年的一个文件,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后,可以内部授权,把工程交给分公司做,分公司可以给甲方开发票。
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编不出资产负债表(没有所有者权益),也编不出完整的利润表(利润最终要归入资产负债表的利润分配科目),所以没法查账征收,只能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话,不用考虑黄沙、水泥有没有发票,直接按开给政府的发票金额乘以建筑业 8% 的所得率,再乘以 25% 的税率,交 2% 的企业所得税就行,这样就解决了没发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