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伦理式诚信与契约式诚信:晋商与关公精神

中国传统的伦理式诚信与西方中世纪兴起的契约式诚信不是一回事。弄清这种差别,才有可能真正重建诚信。

工商领域的诚信问题,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走向,也关系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因此,诚信向来被学界关注。中国古代浩如烟海的史籍,留下了极多的诚信资料,也记载了丰富的诚信案例,所以总被学者们拿来说事。但如果仅仅限于为现在寻找参照或者简单比附,难免失之肤浅。

例如,在介绍与研究晋商的文章书籍中,几乎离不开诚信问题。有案例,有分析,还有总结概括,正面反面似乎都说得差不多了。但是,对那些谈起晋商来跨越时空甚至天花乱坠的说法,我总有个疑问:晋商式的诚信,能否复制到当代来?或者换个问法:以晋商为代表的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诚信,能否使中国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

之所以产生这种疑问,关键在于晋商式的诚信具有特定的含义。概括而言,这种诚信是一种伦理式诚信。而西方兴起的现代化模式,在它们的土壤里诞生出的是另一种诚信,即契约式诚信。二者的不同,不可不察。

讲述晋商的诚信已经有很多文章,无须本文饶舌。但有一个现象,却没有被学者们深究,而这个现象恰好鲜明地反映了晋商诚信的特色。这就是晋商的诚信与关公崇拜的关系。凡是晋商,没有不供奉关公的,在关公身上,或许可以解读出晋商诚信的内在机制。

关公是中国民间妇孺皆知的人物。如果说孔子的形象过于高大,老子过于深邃,庄子过于豁达,孟子过于迂阔,荀子过于理智,韩非子过于峻刻,从而妨碍了社会认同他们的普及效果,那么,关公则是一个朝野上下、三教九流都能高度认同的光辉形象。儒者可以接受他的彻夜读《春秋》,侠者可以模仿他的“千里走单骑”,统治者赞扬他的忠贞不二,老百姓感叹他的义薄云天。就连金庸武侠小说中的流氓韦小宝,也都要处处学习关云长。看到《鹿鼎记》中韦小宝摇头晃脑大讲“关云之长”和“诸葛之亮”的滑稽时,我们不禁感叹,金庸塑造的这个人物,深得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关公在传统中国被尊崇为“武圣人”,与孔子作为“文圣人”相对应。不管历史上孔子的名头多么吓人,在现实生活中却比不过关公,“武圣人”的实际社会影响是大于“文圣人”的。可以看到关胜于孔的一个明显例证,就是关帝庙建设到了村一级,而孔夫子的文庙不过建设到县一级。二者在民间的神力大小,由此可见一斑。最早由西方传教士马丁·马蒂尼1655年绘制的世界地图册(国家图书馆善本部有收藏),画上了每个国家的代表人物图像,中国的代表人物就是关公。

在晋商那里,关老爷比财神赵公元帅更重要。尤其是在各地的山西会馆或山陕会馆中,关公的神韵随处可见,不仅这些会馆供奉的主神是关公,而且会馆建筑的样式也基本上属于关庙格局。后来,关圣帝君干脆就变成了武财神。这不仅仅因为关公是出自解州的山西乡党,而且更是因为他身上包含了乡土中国的最高价值准则。否则,单纯从乡党关系上来看,同样是山西名人而且比关公早得多的介子推,为什么就得不到这份民间的殊荣?答案应该在关公体现的“三观”上面。

官方对关公的解释,重在“忠”字;民间对关公的崇敬,重在“义”字。忠和义,都是典型的伦理观念。关公的精神,立足于传说中的桃园结义。由此,诞生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忠义二字,是传统中国伦理规范的高度凝结。所有的晋商,在经营中都强调义字当先。所谓诚信,不过是义的表现形式而已。

但是,如果进一步发掘,我们就会发现,中国传统的“义”,是有逻辑对象的。就拿关公来说,他只会对刘备讲义,而绝不会对孙权讲义。曹操用尽方法,按小说的渲染是三日一小宴,五日一大宴,赏赐无数,尊崇无比,最后的结果却是“封金挂印”,不辞而别。对这种各为其主的“义”,曹操予以了充分的理解。否则,就体现不出曹操的大度。也就是说,关公这种义,是建立在事兄如父的纲常伦理基础上的。这一点,正是传统儒家学说强调的“亲亲”原则的演绎。

正是这种伦理,使传统中国构成了一个亲族社会和熟人社会。所有的道义,首先在亲族那里发挥作用,然后扩展到熟人圈子。这个熟人圈子会在社会活动中呈现出滚雪球式的扩大趋势,从最亲近的人向外逐次扩展,以道义决定的诚信强度也逐次衰减。虽然曹操没能赢得关羽对刘备那样的忠诚,但却也换得了小说虚构的“华容道”捉放之恩。如果完全是生人,那情况可能就有点不妙。君不见,水浒传里的李逵对宋江倒是一片忠心,然而挡了宋江之道的陌生人就倒了大霉,只有吃板斧的份儿。所以,中国人的道义以及表现这种道义的诚信,是看人下菜的。费孝通先生曾经把这种社会结构,精辟地概括为“差序格局”。

西方的社会发展过程,也形成了他们的诚信准则。但是,这种诚信,同中国人的伦理式诚信大不一样。他们的诚信,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中世纪的封建制,通过分封采邑建立了国王和贵族、领主和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附庸不履行兵役和劳役义务,领主就有权收回采邑;而领主不保护附庸,附庸就有权另找领主,或请求法庭给个“说法”。在这种局势下,贵族要忠于国王,但又可以反抗违背契约的国王。由此,产生了欧洲式的法制传统。以英国为例,1215年,英国的封建贵族不满约翰王违背传统横征暴敛,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领导下反抗国王,迫使国王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英国的宪政传统由此建立。当然,只要国王按规矩来,那就还是好国王。

这样,使得欧洲式的诚信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是以熟人、亲属为前提,而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契约为前提。契约的达成(不管是成文契约还是习惯契约都一样)构成了诚信的界限,一方的诚信,必须有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方能实现。如果一方违约,甚至会导致兵戎相见,国王违约也不例外。这种兵戎相见不是中国式的叛乱或造反,而是国王也不得不认可的权利。欧洲后来的革命,不管是尼德兰、英国还是法国,其正当性皆源于此。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以关公为其象征,实际上是一种伦理式诚信;而西方传统的诚信,以英国的大宪章为象征(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情况),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式诚信。这两种诚信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的诚信所要承担的是道义责任,而欧洲的诚信所要承担的是契约(法律)责任。道义责任在一定意义上是无限的,而契约责任肯定是有限的。

最简单的如债务,在中国,是父债子还,而且天经地义;在欧洲,有着“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之语,即人身责任不能转嫁给他人。晋商当年不管东家投资多少,所有债务都必须由东家绝对负责。假如一个商号,东家的资本是十万两,而他的家产有上百万两,那么,这个商号超出十万两以外的债务绝对跑不了。如果东家的家产不够赔,也不要紧,他的保人、他的子孙,一个都跑不了也少不了。如果他只承担出资的十万两责任,多了不干,那就明显不合道义,路人也看不过眼,更不要说亲近之人,社会上下都会把他视为骗子。许多当今的研究者都认为晋商的无限责任模式对东家的压力过大,妨碍了晋商的资本运营,那是以今日的契约文明眼光来看晋商,脱离了当时的实际环境。试想如果有一个晋商创立了有限责任的模式,宣称他只承担与出资相称的债务责任,恐怕当时不会有人愿意同他做生意,第一个做不下去的恰恰会是这个“有限责任”发明者。当今有些学者进行所谓研究,似乎缺少这种时空概念。这里需要的是对历史“同情的理解”,如果板起面孔教训历史,结果只会被历史教训。

欧洲的情况恰恰相反。一名骑士,接受了封地从而承担了服兵役的义务,假如兵役期为三个月,兵役期内他得尽职尽责,三个月一到他会立马走人,多一天也不干。至于国王的安全,服兵役期间骑士不尽职尽责会失去荣誉,而期限一满立即与他无关。据说欧洲曾经有个国王就吃过这个亏。他在同邻国打仗期间,没有记准手下的士兵的服役期,仗正打在节骨眼上,有一些士兵的服役期到了。这些士兵在到期的前一天还在顽强作战,到了服役期满这天,他们才不管打仗输赢,反正自己的责任已经尽到了,呼啦啦回家去了。

道义责任是不能用法律约束的,所以,靠的是自我约束,道德自律。当然,外在的压力也是有的,这主要表现为道德声誉的压力,由此形成了中国的“礼治”传统。中国传统的“月旦评”、“物议”、“舆情”之重要,在史籍中比比皆是。对于晋商来说,名声特别当紧,名声一旦倒了,那就彻底玩完。而契约责任靠的是法律约束,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就上法庭,即使是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由此产生了司法独立的雏形。如果国王不听法官的也不要紧,还有宗教领袖(大主教或教皇)可以仲裁,甚至动不动会请个外国名人来充当第三方。法国国王就干过几次给英国国王和贵族诸侯的冲突当调停人的事。显然,两种诚信有着巨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