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2.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相关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5.投资者关系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