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所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

交易所可以调整警示指标或认定其他退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交易所可以提交上市委员会认定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时是否扣除前述收入,并通知上市公司。

根据“五套市值指标”第五项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上述退市风险警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