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延是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逃避或摆脱责任,故意寻找借口、理由,甚至无故不予消费者解决合法诉求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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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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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即多久才算是故意拖延呢?《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四)规定:“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做、修理、补足商品数量或者服务次数、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2004年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消字[2004]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行政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