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事项繁多,极易出现浮躁的情绪,所以做尽调工作中律师一定要摈弃“走过场”“走形式”“视死如归”“非此即彼”等不正常的应对心态。尽职调查目的就是要“知彼”,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则要及时发现问题,二则要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只有发现问题并在随后的并购文件中解决目标公司存在的问题,才能双赢。实现交易双方的目的,这才是尽职调查的终极目的。所以,双赢才是尽调的最好结果。因此,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把握好心态,时刻把对并购双方的双赢作为终极追求的目标,既要发现问题,又能分析问题,更要解决问题。在不涉及原则性、禁止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在涉及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在尽调过程中一定要与其他机构保持沟通与友好往来,也要与交易的双方保持良好的互动。资料提供方自不必言,针对委托方,律师需及时向其汇报调查工作的进展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且就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和他进行充分的沟通。
律师要注意适当的调整,关注重点,不要在细枝末节上过于计较,从而“因瑕掩玉”,人为地给整个并购进程制造障碍或延缓进程,这是不必要的,但涉及原则性问题并触犯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细节决定成败,对一些涉及股权无效或涉及人员任用、资产效力等至关重要的环节,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例如通常最简单的尽调就是工商信息的查询,如果这个企业存在一个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注册的问题,如果通过尽调没有发现就会是一个硬伤。对目标公司三期妇女的调查,这是一个很细节的问题,如果收购方提出来就一定要查仔细。如果该类人群尽职调查时本来是30个人,但却只查出3个人可能会很麻烦、3个人不影响决策,30个人一定会对并购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