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华东
【故事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终止 定金 双倍返还
浩德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清洁能源的公司,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公司具备经营的各种证照手续,且具有稳定的市场资源。因此,公司股东欲转让股权的消息一经流出,就吸引了众多同行业及投资行业的青睐。向公司股东发出磋商谈判请求的投资人陆续不断,众多人的关注,也促使了股东大幅度提高交易价格。
瑞安达投资公司作为一家投资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谈判重点放在收购价格上,对于浩德公司股东提出的高额交易价格,买家瑞安达公司并没有过多还价。既没有委托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浩德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也没有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浩德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他们一再表示其看好了浩德公司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稳定,欲收购浩德公司,以达到借瑞安达公司上市的目的。仅经过三轮谈判,就催促浩德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在双方谈判过程中,还有一家丙公司与浩德公司进行了磋商。
签协议很痛快的瑞安达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因为还有其他的交易机会,浩德公司的股东们想“对方没付钱,协议就作废了”。于是他们继续与丙公司谈判。合同条款谈判过程中,丙公司提出的设立定金条款,浩德公司股东考虑到瑞安达草率违约的事情,就同意设立定金条款,定金金额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丙公司很讲信誉,合同签好,2000万元定金就付了。
正当浩德公司的股东们忙着为办理过户手续做准备时,突然收到一封律师函,原来是丙公司聘请律师发来的。内容:要求浩德公司股东双倍退还定金,理由是浩德公司股东与其他收购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有纠纷。
浩德公司股东急忙请来律师顾问查看合同,在股权转让协议里确实有一条:“浩德公司股东保证其股权合法有效,不与第三方存在纠纷,没有抵押,没有被冻结,没有诉讼或执行。浩德公司保证没有签订有处分其股权的法律文件。”浩德公司股东这时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股东们都说自己没有将与瑞安达公司签订协议告知过别人,与瑞安达的协议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
随后,浩德公司股东答复丙公司:“股权没有纠纷,没有与其他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浩德公司股东答复不久,丙公司律师打来电话,讲明了浩德公司股东与瑞安达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并且说明了要到法院起诉。
【笔者点评】股权交易和大多数交易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其特性:无形、不易发现瑕疵、价值不易确定、本身既含有权利又含有义务风险。这个股权交易故事说明了不可以用买卖普通物品的思维模式去做股权交易,卖方在出售股权转让公司时的大意和疏忽,先是草率与瑞安达公司签约,造成了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
这个时候,本应该与瑞安达公司依法交涉。如果判定瑞安达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应该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缺乏法律意识的卖方,简单地认为:“买方没付钱,协议就作废了。”与新的买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定金。这次虽然钱进了口袋,但是引来了更大的麻烦,新买家的索赔律师函不期而至。
卖方不重视买方的资信,认为自己是收钱的,高价钱就卖,低价钱就不卖,在谈判时只看重价格,缺少对收购人资信调查分析,更缺少对整个交易过程及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全面法律分析,往往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陷入圈套。
【作者小传】 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处理和解决经济、商务法律事务,对企业股权、资产的收购与出售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防范和化解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源整合、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