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等表决权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改变特别表决权数量一事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依交易所规则进行的数量改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