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察乎性伪之分”

我们现在由法家的天人关系学说转向其有关人自身的学说。实际上,法家的人的学说不过是其“明于天人之分”思想在人的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这就是其所谓的“察乎性伪之分”这一人学思想的揭示和提出。

  正如我们已经提出的那样,荀子认为“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即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作为一种意识的存在,具有一种积极能动的“伪”(“为”)的特征。但是,这种“伪”仅仅是就人有别于天的方面而言的。实际上,荀子不仅承认人作为一种意识的存在,而且亦承认人也作为一种自然的存在,故其不仅具有有别于天的特征,而且亦具有从属于天的与天同一的属性。如果说前者是所谓的“伪”的话,那么后者就是所谓的“性”。在荀子看来,这种所谓的“人性”与那种“不为”、“不求”、“不虑”的自然之性是完全相同的。他对其作了这样的描述:

  生之所以然谓之性(《荀子·性恶》)。

  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荀子·正名》)。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荀子·正名》)。

  因此,“性”全然不同于“伪”,它是“生之所以然”的,是“不事而自然”的。于是,有别于儒家道德人性论的“性善”论的法家自然人性论的“性恶”论的推出,就成为荀子人性学说的必然归宿。荀子写道:

  凡人有所以同:饥而欲食,寒而欲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

  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者也(《荀子·性恶》)。

  显然,荀子在这里的所谓的“性”不外乎就是受自然界的因果、利害关系所支配所驱使的好恶之情欲。故在荀子的学说里,“性”与

  “情”往往相提并论,异名同指。例如:

  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煖,劳而欲休,此人之惰性也(《荀子·性恶》)。

  尧问于舜曰:人情如何?舜对曰: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禄盈而忠衰于君。人之情乎!人之情乎!甚不美,又何问焉(《荀子·性恶》)。

  同时,尽管荀子认为“感而自然”、“好利欲得”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尽管荀子认为这种“人性”是一种与善格格不入的“甚不美”的东西,但是同时他又认为,正如人可以“制天命而用之”,使合规律的天成为合目的的东西一样,人也可以能动发挥自己“伪”的作用,把人的“天性”改造成为一种积极向善的东西。这就是他人性论的又一命题,即所谓“化性起伪”的提出:

  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陶人埏埴而为器;然则器生于陶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工人斫木而成器;然则器生于工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故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异而过众者,伪也(《荀子·性恶》)。

  在荀子看来,这种“化性起伪”其实质就是对自然的人加以“文化”,使“本始材朴”与“文理隆盛”加以结合的过程。因而他指出:

  故曰: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荀子·礼论》)。

  这就极大地突出了后天的环境教育对人性的积极作用:“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荀子·劝学》),“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长而异俗,教使之然也”(《荀子·劝学》)。在荀子的学说中,这种“文化”、这种“教”也即他所谓的一种“积”的活动:

  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于无地矣。故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旦暮积谓之岁,……人积耕耨而为农夫,积斫削而为工匠,积反貨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而都国之民安习其服。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故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性情而不足问学,则为小人矣(《荀子·儒效》)。

  荀子坚信,只要我们锲而不舍地“积善而不息”、“积善而全尽”,那么不仅“生之小人”可以成为“君子”,而且“涂之人”亦可以当刮目相看地为“禹”了:

  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今涂之人者,皆内可以知父子之义,外可以知君臣之正,然则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其在涂之人明矣。今使涂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本夫仁义之可知之理,可能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今使涂之入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执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也(《荀子·性恶》)。

  这就是荀子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的人学学说。显然,它与儒家的人学学说泾渭分明地形成尖锐的对比。儒家认为性从心从生、亦人亦天,而荀子则“蔽于天而不知人”地使性与自然完全为一;儒家认为人“万物皆备于我”地是万物的主体,而荀子则“跟着感觉走”地使人沦为“物欲”的奴隶;儒家认为善是“我固有之,非由外烁”的人之“端绪”,而荀子则把善看作是“生于圣人之伪”的外在附加东西;儒家认为教是明心的“去蔽”,而荀子则主张教为习染的“日积”。因此,尽管荀子的“涂之人可以为禹”似与儒家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可以同归,然而由于二者对“人”、对“善”的理解的巨大误差,其对“圣”的理解也注定是趣旨迥异的。

  我们还看到,除揭出了“性恶伪善”这一人学主旨外,荀子在《性恶》篇里还不遗余力地对该学说所基于的理论根据予以了详尽的论证。若加以分析概括,其理论根据不外有以下几层:

  其一,物理学的证明。荀子认为,正如自然界里的木有曲性,金有钝性一样。人作为“天之生物”亦有其不可褫夺的自然物理属性,即“饥而欲饱,寒而欲煖,劳而欲休”这一恶的属性。故也正如曲木有待于“烝矫”才能直,钝金有待于“砻厉”才能利一样,人的性也只能求助于“师法”和“礼义”的“治”和“正”。这样,荀子就从物之性推而广之到人之性,从而得出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一人学结论。他写道:

  故枸木必将待檃(yǐn)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然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枸木必然待檃栝烝矫然后直,以其性不直也。令人之性恶,必然待圣王之治,礼义之化,然后皆出于治,合于善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其二,心理学的证明。荀子认为,“荀无之中者求于外”这一“心理补偿”原理是人类心理的普遍规律。因此,我之所以外求而“欲为善”,正是由于我之内心“性本恶”;人之所以对礼义“疆学而求有之”,也正表明了“固无礼义”这一人的性质。故荀子指出:

  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执,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疆学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考而求知之也。然则生而已,则人无礼义,不知礼义。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然则生而已,则悖乱在己。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从人善的需要,推出人恶的本性,这在理论上似属悖谬不通。故后人对此提出反诘:“荀子云: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不知如果性恶,安有欲为善之心乎?即此有欲为之心,已足验人心之善矣”(《宋元学案》卷一)。但是实际上,荀子这一观点在逻辑上与其学说非但不抵牾而恰恰相一致,也就是说,感觉经验论一旦被推向极致,其结果不不仅把非我的外间的事物看作是人感性欲求的对象,而且亦必然要“穷奢极欲”地把我之善也一并看作是人的一种心理“补足物”了。

  其三,社会学的证明。荀子认为,如果假定“性善”论能够成立。那么,社会就不会有“偏险悖乱”,就无须乎“正理平治”,也就无须有“圣王”和“礼义”的存在。但是这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符。因此,“性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而“性恶”则是被社会现实已经实证了的真理。因而荀子写道:

  孟子曰:“人之性善”。曰:是不然:凡古今天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于正理平冶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止,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执,无礼之义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疆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故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徵于人。……今孟子曰:“入之性善”。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可施行;岂不过甚矣哉!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故檃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值得注意的是,荀子这里的所谓的“礼义”已显然不同于古代儒家所谓的“礼义”,它已不再是情理兼统的“有意味的形式”,不再是充满东方温情的“有耻且格”的“自律”,而正如“檃栝”之于枸木,“绳墨”之于不直一样,它不啻成为矫枉人性的纯粹工具性的“法正”,成为赤裸裸的“君上之执”。因此,荀子在这里不仅为“性恶”说赢得了自己的证明,而且亦为后世以法易礼和严峻的“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存在贏得了自己的理论论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正如后人谭嗣同曾深刻指出的那样。荀学实际上开出了有别于“自治”的中国社会“专制”之传统。

  这就把我们引向了法家的“治”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