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按照“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情形相应的退市程序执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2)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按照“退市风险警示”第四项情形相应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