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决定着企业的发展,也决定合伙人之间是否可以走得更长远。假设我们遇到以上情况,想提前约定规则怎么办?方法是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里针对这些事件做出修订约定。
比如,《公司法》原文在这些方面有如下规定:
针对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针对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就上述案例来说,在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范围内可以将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中列出的审议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可以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依据: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创始人股权分配不合理,企业生死两重天,以上案例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现实案例,以上人名皆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合伙规则:合理的股权架构是避免股东僵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