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原理

(一)人心层面

出钱最多,占股最大,所以就要享有最大话语权,这是最朴素、最世俗,但也是最容易让人接受的理念,沟通起来基本不会有障碍。

(二)法律层面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所列事项中,(7)(9)(10)为特别事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9)(10)之外的为普通事项,《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通过需要的表决权比例,所以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置。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是相同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里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不同,不但规定了特别事项通过所需的表决权比例,也对普通事项通过所需的表决权比例,明确做出了规定。所以,是不需要也不能在《公司章程》进行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