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设置,是指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而进行的税收筹划问题。如果并购后的目标公司成为并购方的分公司,则目标公司可以享受同并购方一致的税收政策;如果目标公司设置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则享受符合其自身的税收政策。具体采取哪种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并购方及目标公司当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定。
【案例11-4】并购中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案例79
(1)案例背景
A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A1有一家跨地区经营的全资子公司A11,预计2017年A1与A11家公司可实现利润分别为50000万元、-5000万元,而且两家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A1公司本部2017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0万元×25%=12500万元;其子公司A11由于亏损了5000万元,所以在该年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两个企业预计2017年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计为12500万元。
(2)筹划分析
A1公司可以通过选择转变子公司A11的纳税人身份实施税收筹划,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具体做法:将A11公司变更为A1公司的分公司,让A1公司与A11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划结论
将A11公司变更为A1公司的分公司之后,以A1公司的整体利润为参考,进行计算,预计2017年所应缴纳的企业所税合计为(50000-5000)×25%=11250万元。
显然,通过税收筹划的实施,可以使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减少12500-11250=1250万元。
【附11-1】受让方缴纳的税费一览表
表11-1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方式下受让方缴纳的税费一览表
并购方式 | 受让方缴纳的税费 | |||
税种 | 税基 | 税率 | 减免要求 | |
股权并购 | 印花税 | 股权转让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 0.05% | 无减免 |
资产并购 | 印花税 | 资产转让合同所载金额 | 0.03% | 无减免 |
契税 | 不动产的价格 | 3%~5%(各地税率由当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决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资料来源:张涤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财务与会计,2016(22),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整理.
【附11-2】出让方缴纳的税费一览表
表11-2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方式下出让方缴纳的税费一览表
并购方式 | 出让方缴纳的税费 | |||
税种 | 税基 | 税率 | 减免要求 | |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 25%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要求的,卖方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纳税 |
个人所得税 | 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 2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印花税 | 股权转让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 0.05% | 无减免 | |
资产转让 | 营业税 改增值税 | 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 | 6% | 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改增值税 |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 11%(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无形资产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
增值税 | 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的转让收入 | 2%(销售自已使用过 2009年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或 17%(销售自已使用过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适用税率调整为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
地方税费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 6%~12%,按纳税人所在地有所不同 | 无减免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 30%~60% | 无减免 | |
印花税 | 资产转让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 0.03%(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或 0.05%(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 无减免 |
资料来源:张涤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财务与会计,2016(22),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