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的合法性

正值此时,出了一件众人始料不及的事,似乎冥冥之中神灵唯恐人们有所不查,特为印度人的胜利备好所有条件,向世人更清晰地揭示南非欧洲人的不公。来南非的大多数印度男子都是有家室的,也有一些是来了后才成的家。当时印度并无婚姻登记法,单是宗教仪式就足以令婚姻生效。印侨尽管已在南非生活了四十年,但仍延续国内习俗,各按各的宗教仪式举办婚礼,无人会质疑婚姻的合法性。但1913年3月14日,开普最高法院大法官塞尔先生(Mr. Justice Searle)做出裁决,判定凡未依基督教仪式举行婚礼的婚姻,或未在婚姻登记处注册的婚姻皆为无效。法官先生大笔一挥,这个令人发指的裁决就令大批南非印侨的婚姻失效,(P.419)不管当初的婚礼是按印度教、伊斯兰教,还是琐罗亚德斯教仪式举行的,统统无效。依此判决,南非大批已婚印度妇女只能算是妾,而不再是她们丈夫的合法妻子,其子嗣也被剥夺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南非印侨任谁都无法接受这个判决,个个被激得怒火中烧。

我照例还是先致函政府,询问他们是否赞同塞尔法官的裁决;并问如果法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无误,政府是否会修订法律,承认印度人按男女双方宗教举办过婚礼的婚姻有效,因为在印度国内这样的婚姻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当时既没心情理会我,也不知该如何答复我。

于是,非暴力抵抗协会开会,讨论是否该对塞尔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会议的结论是,上诉解决不了这种性质的问题,因为此类上诉最好是由政府提出,虽也可由印度人提出,但前提条件是政府同意,且政府检察官公开表示支持。并非政府主导或没有政府支持就提出上诉,(P.420)意味着政府纵容这种使印度传统婚姻无效的做法。如果印侨就此上诉而被驳回,就只能采取非暴力抵抗。既是这样一个局面,对如此不堪的侮辱提出上诉于事无补。

危机突发,刻不容缓。我们的妇女受此大辱,是可忍孰不可忍。即便势单力薄,我们也决意发动非暴力抵,我们不但不再劝阻妇女参加运动,反而决定邀请她们与男人们并肩作战。我们首先邀请曾在托尔斯泰农场生活过的姐妹们加入我们的行列。我发现她们正求之不得。我大致和她们说了一下加入运动都有哪些风险,向她们说明在衣食和个人行动上可能受到的限制,还警告她们在狱中可能得干很重的活儿,要洗衣服,甚至会受狱警羞辱。但姐妹们英勇无比,毫无畏惧。虽然其中一人有孕在身,另外六人的孩子还嗷嗷待哺,但她们全都急于投身运动,我拦都拦不住。(P.421)除了一人,这些姐妹全都是泰米尔人。她们的名单如下:

1、谭比·奈杜夫人(Mrs. Thambi Naidoo);

2、N.皮雷夫人(Mrs. N. Pillay);

3、K.姆拉噶撒·皮雷夫人(Mrs. K Murugasa Pillay);

4、佩露玛·奈杜夫人(Mrs. Perumal Naidoo);

5、P.K.奈杜夫人(Mrs. P.K. Naidoo);

6、K.琴娜斯瓦米·皮雷夫人(Mrs. K. Chinnaswami Pillay);

7、N.S.皮雷夫人(Mrs. N. S. Pillay);

8、R.A.穆达林根夫人(Mrs. R. A. Mudalingam);

9、巴娃妮·达亚夫人(Mrs. Bhavani Dayal);

10、米娜琴·皮雷小姐(Miss Minachi Pillay);

11、白坤·姆拉噶撒·皮雷小姐(Miss Baikum Murugasa Pillay)。

犯罪之人入狱很简单,但无辜之人想要坐牢却很困难。罪犯自是试着躲过抓捕,警察自当将其追捕归案。但若非万不得已,警察不会逮捕自愿谋求入狱的无辜之人。这些姐妹们试了几次都无果而终。她们试过从维尔瑞宁(Vereening)无证进入德兰士瓦境内,结果警察没抓她们;她们又试着无照兜售,警察还是视而不见。怎么才能让自己被捕成了个问题。虽然自愿入狱的人并不多,但就这些人也未必能轻松地如愿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