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股权收购前为什么建议先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9)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若转让股权的股东为居民企业,被转让企业先分红再转让,可以使得归属于其持股期间与该项股权相关的未分配利润享有免交所得税的优惠;而未先分红,则相应的未分配利润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转让方为个人股东的,则其是否先分配再转让,不影响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