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总想用中国文化去拯救西方,先要弄清它能不能拯救自己,任何救赎,首先是自救。
由于现代化范式是西方开创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基本上以西方为楷模。这一过程,一般从器物的模仿开始,再到制度的移植,最终会走向观念与价值准则的引进。而在这种过程中,部分学者由于被现代化的前景所吸引,会认为西方的契约式诚信是现代化的不易之道。由此,无论是从理性分析角度,还是从情感认同角度,都会对西方式的契约式诚信予以较高评价,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会赋予其某种不验自明的真理性。也有部分学者会在这种西化过程中感到民族精神的失落,不能忍受被西方规则支配的憋气,进而抨击外来的“霸权”,发掘本土的优势,甚至想用中华文化去拯救西方世界的没落。这两种思想倾向,表面相反,内在的思维方式是一致的。
对此,我总觉得以契约式诚信贬低伦理式诚信有点逻辑上的问题;当然,以伦理式诚信反抗契约式诚信也在道理上说不大通。伦理诚信和契约诚信,并无优劣之别。它们的区别,是人类发展在不同条件下自然而然的结果,都是不同社会进化的产物。这种进化过程,就像人类的肤色差别一样,不能说白皮肤就优于黑皮肤或黄皮肤,也不能说黄皮肤就比白皮肤和黑皮肤高尚。造成肤色差别的原因也即造成两种诚信差别的原因,在于相应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
管理学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追求相应思想和方法的适用性,同时还要核算成本高低。任何一种思想,哪怕是再好的思想,如果缺乏适用条件,这种思想就会被现实大打折扣,甚至会被现实改造得面目皆非。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遗馀力地推行了不少来自西方的思想和技术,但其效果总是差强人意,事倍功半。不能说一点收效都没有,而是往往吃力不讨好。不适用的逻辑后果就是成本居高不下,无法形成优势。迄今而言,中国尽管已经变成了世界工厂,但除了廉价劳动力以外,我们的竞争优势究竟在什么地方,值得思考。如果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来看,恐怕中国移植西方模式的制度成本远远超过了原产地。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后发优势,说是梦呓过于刻薄了一些,但确实比较渺茫。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学者探讨本土资源,同官方强调中国特色的政治努力不谋而合。但是,问题在于,伦理式诚信能不能作为现代化的思想支柱?说尖锐点,关公能不能穿上西装?青龙偃月刀能不能换成机关枪?
当今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人不少,但很多人都回避这一问题。现代化的浪潮摧毁了滋生伦理式诚信的社会基础,我们能否寄希望于传统的复归?那些号称以中国式的“东方文明”拯救西方没落世界的论者,是否先不要忙着拯救西方,而是反求诸己看看能不能拯救自身?真正身体力行试图重振传统伦理体系的努力,是悲壮而且可歌可泣的;而那些把传统玩弄于书斋里的文人,不过是搅起了历史长河里的几处漩涡而已。要复归传统,就要承受箪食瓢饮的简陋;而要现代化,就得放弃熟人社会的坦然。西方范式的现代化,在中国处于两难处境之中。
感叹人心不古,倡导伦理式诚信,稍有不慎,就会同现代化的走向和法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那些提倡“汉服”的传统斗士可曾想过,你所穿的汉服是不是妻子手织的?如果用的是机织布,那就已经背离了传统。再追溯下去,这种倡导是不是投机就大有可疑之处。《庄子·天地》篇声称子贡在汉阴见一个老头儿打理圃畦,“凿隧而入井,抱瓮而出灌”,过于费力,效率低下。子贡就给老者推荐一种名叫桔槔的机械,浇起地来省力高效。庄子让那个看起来似乎冥顽不化的“抱瓮老人”告诉子贡说,用桔槔浇地确实“用力甚寡而见功多”,然而,“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吾非不知,羞而不为也。”以寓言的方式讽刺孔门弟子,强调采用桔槔式的“新式机械”只会助长投机心理。即便不是投机,“汉服”是自己养蚕织布、完全以传统方式织造的,但是,穿上汉服能不能坐摩托开汽车依然有问题。《秋菊打官司》中的矛盾与冲突,全部集结在秋菊不过是想借助现代司法为自己讨一个传统式说法,而现代司法的逻辑结果并不能满足秋菊的要求,尽管对违法者的处罚比秋菊预想的更严厉。
如果撇开中国传统,试图以现代化手段建立契约式诚信,则会同民众习惯发生剧烈冲突。就以在西方人眼里近乎神圣的合同为例,在我们这儿,有谁从内心里真正尊重合同的法定意义?即使有合同的外在形式,所反映的内涵也是人际关系的改变。在西方人看来,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对白纸黑字规定的事项负责;而在中国人心里,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双方已经变成了准熟人关系。如果法律不考虑这种内涵的不同,就有可能双输。比如,清朝江南的土地买卖,契约写得清清楚楚永不反悔(通常称为死契),然而,当卖主抱着祖宗牌位来找买者表示反悔时,切不可按照现代法律判定这个卖主是胡搅蛮缠,而要按照人之常情理解卖主失去产业对不起祖宗的心情,必须再给予一定补偿才算真正成交。这就是民间所谓的“找后账”。有的地方,竟形成了两三次“找后账”的民间习俗。以法律否定“找后账”,会召来习俗的剧烈反抗。再如,古董买卖,按传统惯例,买了赝品(以卖出方不违反行规惯例为前提),只能说买者眼力不济,自认倒霉。按传统,这种买了赝品的主儿会把自己的“打眼”当作耻辱,而不能责怪卖者。但是,按现代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主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要严厉惩罚。而这种惩罚,又因为同行规惯例的冲突得不到有效履行。其结果就是传统被法律破坏,法律被传统消解,传统与法治俱失。从近代以来中国的屡次现代化努力,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
目前,中国在发展道路上已经出现了某种令人担忧的迹象,即传统的伦理诚信被瓦解,而新型的契约诚信又未能建立。比如,传统中国的民间集资方式——抬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好的效果,然而,随着现代化对熟人伦理制约的责任解除,同传统抬会类似的非法集资方式开始专门“坑熟”(除非主持人能够具有高度的道德信誉,才能保证其正当效果),已经造成了不少问题。伦理式诚信的出路在何方,值得学界关注。
对于伦理式诚信和契约式诚信,那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对抗性思维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完全寄希望于以传统的伦理诚信支撑现代社会,非但不能促进现代化,反而有可能引起倒退。塔利班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而完全寄希望于引进西方模式建立契约诚信,会遭遇到无形的甚至是不自觉的抵制,使它陷入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场域,最终消解至无影无踪。我们不能小看传统的力量,它在消解异质因素上,比金庸小说中的化骨绵掌还厉害。
或许,中国可以融合二者。这不是以东方智慧去拯救西方,而是寻求自身的安身立命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