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意向书法律效力的问题,交易各方可以在意向书中做出约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具备法律效力并受其约束,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大家不想做太强的约束,可以考虑约定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至少强调保密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双方在接触过程中,肯定获知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此时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对一方或者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和麻烦。比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本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要求保密,一旦消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者监管部门调查,交易就可能无法继续进行。在尽职调查中,意向买方往往获知了目标公司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中难免没有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意向买方一旦恶意使用或者泄露,都会损害到目标公司的利益和卖方利益。此外,有一些信息虽然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泄露,会引起卖方内部或者目标公司的内部波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3)部分有效:对保密条款、排他条款等一系列核心条款单独约定为有效,甚至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违约条款。
【笔者谏言】“究竟签署哪种类型的收购意向书取决于具体情况,但笔者联盟往往倾向建议客户签订有法律约束力或部分有效的收购意向书。因为强调法律有效性会让买卖双方认真对待交易,慎重考虑交易条件,从而更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此外,在并购过程中,双方毕竟都要投入大量成本,一旦中途违约,收购意向书对守约方来说也可以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至少可以救济并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