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与经营者进行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其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为,因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从而实现交易公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主要体现:
一是交易条件公平。经营者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或服务;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价格合理;商品或服务计价正确。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合格的概念,本书在其他章节有详细讨论。价格合理主要是不能有恶意操纵价格、发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使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虚假标注商品或服务价格、不使用正确的计量工具进行正确计量、数量不足、违反法律牟取暴利等行为。
二是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采取强制、欺骗、歧视性交易行为等。比如,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使用胁迫、威逼、强加限制等手段,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被迫消费。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从事交易,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从事交易。同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物有所值”“一文价钱一文货”,不得违反价格法获取高额利润。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条件,如违法的最低消费、搭售滞销品等。
有的经营者在商品旁放置“谨慎购买,概不退换”的牌子,即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另外,公平交易权还包括信息对称、机会均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即人们常说的反悔权,也是公平交易权的体现。
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标价不实。
虚假降价、虚假打折。
计量不准。
计量单位不合理。
交易条件不合理。
滥用垄断地位。
设置限制性条件等。
其中的价格合理是指不违反国家法律,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基本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的计量正确包括: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许多地方已经立法废止了杆秤的使用,而代之以标准的计量器具;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不能短斤少两、短尺少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