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某十三年前在BDF商场选购了一台热水器,最近出了故障,因为在购买时服务员承诺此品牌是终身保修,张先生要求商场派人修理。商场认为此热水器已经过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再说商场早在五年前就不再经营这个品牌了,答复张先生不予保修。张先生认为,既然商场做出过承诺就应履行,于是将商场告上的法庭。
经营者为达成与消费者交易,体现交易的诚意,经常会做出一些承诺或约定,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呢?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角度理解即是一方向对方做出实现交易的保证,并自愿遵守。承诺成立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或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销售人员、服务人员)向要约人做出;在有效时限内告知要约方;约定自愿、接受自愿、遵守自愿,一旦达成并送达要约人,即告成立,同时产生法律效力。承诺通常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可以是文字形式,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等形式,还可以是口头形式。
约定是指由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认可的意思。当法律对事项给出法律的倾向性规定或者不做规定时,具体内容可由当事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它常见于民事法中,其倡导的是私法自治精神,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在当事人已经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
承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保证性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对方同意其意思表示时,承诺则变成了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指鼓励交易双方的约定高于或严于“法”的规定。比如,三包规定的“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体现自己产品的过硬质量,可以承诺延长三包有效期,但是不能做低于法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