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制度好坏不能着眼于利而要着眼于弊,追求理想高线而抛弃现实底线,寄希望于一种制度的完美无缺而忽视多种制度互为补充制衡,都会使改革南辕北辙。
在人才选拔上,任何制度都不完美。战国实行的军功制,杀敌多者奖赏重且提拔快,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积极性。七雄中间,实行军功制的彻底程度,恰好同作战的勇猛程度成正比,秦国的军队由此而成为虎狼之师。但是,以功选官,功与能不一定相称,韩非就指出这一问题。他说,杀人靠的是勇力,治国靠的是智力,用能杀人的去当官,能力和岗位不配套。由此很容易联想到,水浒梁山上如果按照杀人数量排座次,黑旋风李逵应该当老大。所以,军功制(包括一切功绩政绩之类选拔依据)在激励上具有明显优势,但在智能考察上具有明显缺陷。秦在统一后迅速出现问题,与其官吏队伍以军功为主并奉行军事化管理方式不无关系。各种制度,都会长于此而短于彼,不要指望能发现一种“最完善”而没有弊端的制度。汉代的察举孝廉,其优势在于德行,其劣势在于实务。最好的情况下,孝廉可以品德高尚为人端正,却也可能固执迂腐不通时变。而与察举并行的辟除(长官直接聘任),其优势在于具体事务上可为长官分忧,其劣势在于知有上司而不知有皇帝。辟除的吏职可以干练利落刀下见菜,却往往揣摩上意随风使舵。推行科举制度的朝代里,每朝都有科举利弊的争论,也都试过各种改革,却总会兴一利而生一弊。唐代专门研究典章制度的杜佑指出:“夫立法作程,未有不弊之者,固在度其为患之长短耳。”(《通典·职官·王侯总叙》)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要改造科举制,不再考诗赋而改为考策论,苏轼反对。苏轼也承认诗赋对政务无用,但他认为“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贸然变革,按照王安石的方案考策论,由于评卷缺乏规矩准绳,很有可能带来更大弊端。在这里,苏轼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尺度:制度有弊端并非变革理由,有无更好的替代方案才是变革前提;不要先看新制度之利,而要先看新制度之弊,一旦新制度之弊会产生更大问题,则趁早搁置。
既然任何制度都会有弊,难道就无法遏制弊端?从历史看,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有二:一是确立制度的底线,二是多种制度互补。
所谓确立制度底线,就是汉文帝对张释之要求的“卑之毋甚高论”。北宋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悲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理想太高。宋神宗要学唐太宗,王安石的回答是唐太宗算什么,实现尧舜三代的理想也不是难事。历史上凡是成功的制度变革,几乎全是低调的。所谓低调,就是立足于控制制度之害。例如科举制度,固然要选拔优秀人才,然而,制度设计的着眼点不在如何选出最优者,而是如何阻止恶劣者。从唐代的诗赋取士到明清的八股时文,最重要的功能是可以把不懂音韵格律对仗用典的无知之徒挡在门外。所以,科举每每出现优秀才子名落孙山的遗憾,却能把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请出候选队伍,这才是制度的真正立意。直至今天,这一思路还具有实际价值。高校评教授,如果评上的十名教授有三位不错,五位稍弱,二位虽差却还是学术中人,这种评审就是可取的。如果评上十名教授有两位特别优秀,六位在不错与稍弱之间,二位根本不是学者材料的也混上来了,这种评审就需要警惕。尤其是要防止在“破格提拔卓越人才”的旗号下让投机者钻了空子。假定把人才分布从优到劣排队,最卓越的人才总是极少数。着眼于选拔最优秀者的制度,会使稍弱和完全不称职混淆;而着眼于阻挡不称职者的制度,会在稍弱与不称职之间划出界线。前一制度听起来很美,却会给投机者留下可施展的空间;后者听起来平淡无奇,却能保证低线不被打破。(类似于诺奖评选的制度是真正的拔优,然而其绝不是人才管理制度。由此推论,评先进之类,在人才开发上的作用有限。)
所谓多种制度互补,就是以不同制度的组合形成互相制约。用制度来制约制度,同寻找完美的制度相比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思路。历史上,任何朝代都不是单一制度选人,总会有多种制度配套。例如,战国实行军功制,存在智能考察的不足,就有以了解智能见长的养士制配套。汉代的辟除,无法形成对朝廷责任关系,就有皇帝直接聘用的征召相随。察举的孝廉不一定擅长处理政务,就有辟除和“学童试”(考小吏所用文字)作为补充。即便是科举已经占据绝对优势的明清,也还采取“三途并用”或者号称“仕途有八”。那怕是非主流的边缘性制度,同样在制度组合中有其一臂之力。例如,历代为了稳定上中层官员,就用门荫制度来满足他们的需要。甚至包括买官卖官,也要建立起相应制度,称为捐纳。门荫和捐纳显然不大尊重德行和技能,根本谈不上人才选拔,往往为今日的人们所不齿,但考察其制度原委,依然不无启示。假如没有门荫和捐纳制度,只会把“官二代”的提拔和官职买卖由明箱变为暗箱,所以,历代都以明确的制度对此进行规范。门荫制度的执行,可以使高中级官员的子弟有个官身,但是,由门荫进来的人选,要升到高层则会受到严格限制。像汉代的苏武,就是出身于荫子,如果不是承担出使匈奴的重任则升迁无望。历代所谓卖官,多以制度限制在用钱财换取功名(如监生)或者爵位方面,很少买卖实职。用现在话说,就是交钱换取学籍或者荣誉称号,特殊情况下才是捐纳官衔。由于从唐代以后就做到官与职分离,有了官衔并非担任实职;即便能够担任实职,排队等待,则不同出身分为正途与杂途,杂途出身任职有严格限制。以清代为例,正班任用知县,“以五进士、五举人、一捐输为正班”,以保证正途的绝对优势。另外,捐纳往往还有相应的身份条件要求。有了这样的制度约束,就可以把官二代特权和富豪做官的弊端控制在“可容忍范围”。假定高调“零容忍”,在制度上彻底禁止官二代的特权和富豪的捐纳路径,那么,失去规范制度的随意操作,实际最有可能出现的情景是官二代遍地开花,富豪黑钱横行。总体而言,历史上针对制度的兴利除弊,其要点有二:单一制度的设计,要先考虑排除最差而不是选出最好;多种制度的互补,则要先考虑限弊而不是兴利。制度的作用,不过是给选出最好和兴利提供基础性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