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类AB股控制,即充分利用《公司法》的股东自治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持有小比例股权的创始人,拥有多数表决权,其他股东尽管持有大比例股权,但只拥有少数表决权,从而实现创始人持有小比例股权,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它与AB股控制的原理相同,所以称其为类AB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