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总结并购失败或者中止的案例中,原因基本上都是价格和条件的分歧过大而导致无法成交。所以,并购谈判最重要的内容有三点:一是交易价格;二是业绩承诺;三是核心条款。
我们先说交易的价格。交易价格是影响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并贯穿交易始终。对于交易价格,其基础是企业的估值问题,虽然有评估机构评估或者各种权威人士的估值,但最终的价格还是交易双方经过很多次博弈和讨价还价慢慢谈出来的,所以并购谈判最核心的内容恐怕就是交易价。笔者有一次做卖方顾问,买方始终和我们谈其他的细节问题,搞了2个多月没有任何进展,最后我们不得不把买方先引入价格谈判这个核心内容上来,价格定了再谈其他的事项。
业绩承诺问题,也就是大家经常提到的对赌条款,这一点属于条件范畴。上市公司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时,经常要用到对赌条款,因为收购价格多数是按照业绩来定的,在某个年度的净利润基础上给多少倍的PE值,往往就是收购的价格基础。但是大家如果研究上市公司收购交易中的业绩承诺条款,可以说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标准,正说明在这一点上商量和谈判的空间很大。
什么是核心条款?笔者认为凡是对并购交易构成重大影响、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是否愿意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条款,都属于重大条款。比如付款时间问题,卖方都想尽早拿到钱,而买方都想晚点付款,大家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时,可能整个交易就取消了。再如前面所提到的陈发树收购云南白药案件中“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这一条款,直接导致陈发树并购失败,且红塔集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核心条款大量存在于并购实践中,上市公司乃至新三板公司都会经常给卖方抛出一个类似的条款,如“《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上市公司须获得董事会、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这样的合同条款锁定了卖方,却给买方预留了很大的伸缩空间,善意的买方可能最终因为内部董事会过不去而放弃交易,恶意的买方干脆故意搞个内部“不通过决议”撕毁合同也是常有的事。
【笔者谏言】对于并购谈判中的核心条款,签约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