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随意扩大或缩小不可抗力范围,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作为不可抗力,或将本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排除在外。
(2)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损失承担、工期延误等没有明确约定。
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件,当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通过履约实现的预期目的无法达到)时,不可抗力还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在实际运用不可抗力时,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对免责事由认知偏差,该进行分担损失的没有分担,而由总包方全部承担,工期延误后无法得到合理的顺延,以及在合同解除方面产生纠纷。
防范措施
(1)制定合法合规的不可抗力条款,才能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避免争执。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处理程序、法律后果、合同终止或解除四个方面:
①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约定方式,具体列举的范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罗列;
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应包括通知、证据提交等约定,通过详细约定,可以减轻证明不可抗力的难度;
③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应包括损失承担的分配、是否延期、免责范围等;
④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指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继续履行成本过高,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没有继续履约的必要时,应赋予建设单位和总包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总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函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事件结束后尽快收集项目所在地政府权威政策和相关规定,收集整理总包方损失的相关证据。
(3)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总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总包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总包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4)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停工的,总包方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
①合同解除前总包方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总包方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建设单位要求总包方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④总包方撤离施工现场及遣散总包方人员的费用;
⑤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总包方的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