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而言,即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满足:有损害后果、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构成因果关系。比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承担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产品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划分为: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