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借鉴了许多国外电力体制改革的优秀经验,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
1、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的英国电力体系改革
英国电力体系改革经历过三次主要的阶段。1989年,英国第一阶段的电力体系改革主要为通过《1989年电力法》来推进行业结构重组、私有化和电力库。第二阶段中,英国建立了新电力交易制度-NETA模式,并于2000年批准新的公用事业法案,对电力市场的框架和行业结构进行调整,设立新的管理机构OFGEM和用户组织Energy Watch。在第三阶段,英国将NETA模式升级为BETTA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电力贸易、平衡和结算系统,统一电力传输定价方法和电网使用合同体系,从而实现全国电力系统的统一运营。
总体来看,英国电力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但英国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比如,改革后市场机制未能有效吸引投资,造成系统备用系数下降。
同时改革导致英国本土电力企业失去了电力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德国E.ON、RWE,法国EDF、GDF-Suez等企业逐渐成为英国电力市场上的主力军,占据约60%的市场份额。
而缺乏约束也使得电力企业的研发投入开始逐步降低,而随着冗余度降低和一次能源价格的增长,英国电价持续上涨,这些确实值得我们注意。
2、意图消除垄断的德国电力体制改革
改革前的德国电力市场,拥有一个高度垄断的电力市场。意昂、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莱茵能源公司、大瀑布公司拥有了德国超过80%的电力装机,并且业务几乎涉及电力的全产业链。
德国于1998年通过《电力市场开放规定》,开启了电力市场化的改革之路。电改初期,德国一步到位,选择了直接开放电网,赋予所有终端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权力。
德国电力市场改革后,电力企业数量不增反降,电改要求原本垂直一体化的大型电力企业进行了有计划的业务拆分,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区域性的能源集团不断重组和整合,最后形成了如今四大发电集团(E.on、RWE、Vattenfall、EnBW)和四大电网调度区域(Tennet、Amprion、50hertz、TransnetBW)的格局。1997年德国主要有8家全国性电力公司,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79%;到了2004年,仅有4家全国性电力公司,市场份额上升至95.6%。
3、顺势推进的美国电力市场改革
美国电力市场化进程更接近于自然历史过程,以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进行电力市场改革的逐步完善。
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把传统的“发-输-配-用”统一管理模式分开,将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垄断性电力公司进行重组,在发电和零售环节放松管制,鼓励竞争,而在输配电垄断环节加强监管。最终目标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技术水平,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1978年,美国出台《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案》(PURPA),通过鼓励非化石燃料发电,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性,并提高环境质量。PURPA法案鼓励非垄断企业参与发电厂建设,并授予发电资格。此法案提高了电力市场发电侧的竞争性,标志着美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始。
1996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FERC)出台法令,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明确要求发电厂与电网必须分离,输配电网要允许发电商和用户公平进入,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发电企业具有同等待遇。同时,FERC还鼓励成立独立的系统运行机构(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负责调度、电网运行、输电服务、阻塞管理,通过一个实时平衡市场,平衡电网的实时供需关系。
此后,美国电力工业开始大规模市场重组。1999年,FERC颁布法令提出建立区域输电组织(Regional Transmission Organization,RTO)的设想,并将RTO作为独立的区域调度机构,负责输电网调度运行和市场监督,为输电网获得最大的区域效益。
在销售端,电力改革的重点是允许竞争性的企业参与电力供给,同时赋予电力用户在不同的供电企业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
总体说来,美国电力市场改革将输电领域作为自然垄断环节独立出来,同时放开发电领域和配供电零售领域,让购售双方享受平等的输电服务,并建立电力批发市场,实现发电侧和销售侧的竞争。
4、服务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法国能源体制改革
2000年以后,按照欧盟能源政策的统一部署,法国开始电力部门市场化改革。将垂直垄断的法国电力公司(EDF)拆分成立了法国电网公司(RTF)、法国配电公司(ERDF)两个全资子公司。
法国电力引入市场机制从开放用户选择权开始,到目前为止,除居民用户外的所有用户都享有了选择供电商的权力,占市场总量的68%。在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上,法国的电力交易也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双边交易合同为主。政府对市场实行适度干预,具体表现在电价“双轨制”,即管制价格和市场价格并存。
5、基于国家能源安全的日本电力体制改革
日本一直实行各电力公司分地区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电力公司全部为私有(民营)企业。1995年起,日本开始引入IPP,初步放开了发电侧准入。从2005年4月开始,50千瓦以上的大用户(即除家庭用户以外的所有大用户,占电力总需求的三分之二左右)均可自由选择供电商。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在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保证电力长期稳定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的电力供应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开放零售市场,以降低电价及提高服务水平。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进展来看,日本在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的同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了市场竞争,其改革颇具特色。日本也是目前唯一对电力改革的各种模式做过量化分析的国家。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厂网分开体制,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节省4%-14%的费用(9家电力公司平均为9%)。这一量化分析结果在日本选择电力改革方向时起到了一定的决策参考作用。
6、其他典型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模式
(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立电力市场的原则是在发电和电力供应中引进竞争机制,开放国家电网,允许私营电厂、国有公司及公有、私有客户在大电力系统中进行公开交易。改革大致经历了电力工业结构性重组、构建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和重新建立电力监管体系三个阶段。此外,加强跨州电网建设作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2)新西兰,电力供应工业改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司制改组、建立电力市场、构建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其中早在1998年,新西兰的电力商品信息和交易系统(COMIT)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力交易系统。
(3)印度。印度设计的电力改革路线包括电力工业拆分重组、电力企业公司化运营、电力企业商业化运营、电力企业的私有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印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发输配售分开的分散体制。
(三)国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
结合国外电力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经验,根据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出国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方向。
包括政企分开、厂网分离、发售分离、主配分离、售电市场化、市场化交易机制、电力交易中心、清洁能源替代、开放电源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机制,以及建立独立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构建匹配的法律进行保障等具体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