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板不定向增发募集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制度规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七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包括: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 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主要计算过程;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随着科创板的出现,新增了科创板对于科技属性的说明,募投项目也应体现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改项目将是科创板募投项目的主要方向。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新业务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及可行性。(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强调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匹配性,新增业务应在公司所在产业链上,如果公司原来是上游生产商,可以延伸到中游或下游产业链;如果公司处于中下游产业链,可以拓展到上游产业链。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为了整合产业链,发挥一体化竞争优势。同时,关注新业务在人员、技术和市场上的储备能力。

第六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发行人应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六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说明本次融资的原因及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第六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六十四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与原版有删改)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分析: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披露内容,与原版相比,删除了“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的披露,以前上市公司收购资产一般是横向收购,就是同行业之间的收购,俗称“大吃小”;或者纵向收购,同一个产业链上下游的收购,为了弥补公司的产业链短板,俗称“一条龙通吃”。现在没有要求披露与主营业务的关系这条,可以认为给跨行业的收购提供了可能性。

第六十五条 收购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及其技术水平;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应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六十六条 收购的资产为其他企业股权的(含增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本次收购或增资的背景和目的;

(三)股权所在公司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

(四)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七条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六十八条 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包括:

(一)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所发表的意见;

(二)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与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就评估机构对增长期、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上述参数合理性所发表的意见;

(三)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就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性所发表的意见。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发行人应分析差异的原因,并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九条 本次收购的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过评估或交易的,发行人应披露评估的目的、方法及结果,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交易未达成的,也应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十条 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发行人应披露业绩承诺的金额、业绩口径及计算方法、补偿保障措施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第七十一条 本次收购预计形成较大金额商誉的,发行人应说明本次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能够从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行人应同时说明预计形成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形成大额商誉的合理性,以及该商誉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本次收购的购买对价或盈利预测中包含已作出承诺的重要事项的,应披露该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发生时间及其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再融资募集说明书不仅要披露本次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还要披露历次募集资金情况,第八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及其变更情况、资金投入进度及效益等。

第七十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或项目延期的,发行人应披露变更或延期的原因、内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其实施进展和效益。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说明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七十四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科技创新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报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