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总包合同中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办理保险的义务转移至总包方,但合同价款报价中并不包含该投保费用。
(2)总包合同已经明确要求由总包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总包方为节约成本,不重视工程保险的购买,一旦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如发生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由总包方承担巨额损失。
(3)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注意或充分考虑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免赔额度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
(4)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或未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导致后期举证困难,保险理赔难度加大。
(5)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该分包方未为其招用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险,施工作业时分包方工人发生伤亡事故。
法律后果
(1)如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包方办理各类工程保险,而总包方未办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总包方作为投保义务人,需补足受益人本应从保险金额中获赔的金额。
(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利,或总包方未重视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
(3)如总包方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该分包方招用的工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总包方应对该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防范措施
(1)总包方应重视工程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各项保险投保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应充分考虑保费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相关保险。
(2)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时,应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并综合考虑保险范围、赔偿额度等,选择合理的保险公司及适合该工程项目的险种。
(3)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资料收集工作。
(4)通过合法途径选择具有资质的分包方,要求分包方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向总包方备案保单复印件;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