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国有资产交易没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批准程序。
(2)没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书面内部决议。
(3)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审计、资产评估、评估备案、竞价方式等强制性程序。例如没有对拟交易产权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或审计、评估结果不真实;未通过产权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了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等。
法律后果
(1)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以及所形成的权益、增加企业资本(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除外),以及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①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②前述①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③前述①和②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④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履行相应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信息披露、审计、资产评估、评估备案、公开竞价等强制性程序。如果未履行法定强制性程序的,交易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
(1)无论交易方是国企或民企,均应遵守国有资产交易法定强制性程序,禁止未经相应批准、未形成有效的书面内部决议、未履行信息披露、审计、资产评估、评估备案、进场竞价交易等,对外转让、收购股权、企业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
(2)股权交易中,未经批准,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外机构不能开展业务,不得聘请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
(3)不得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4)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非公开方式转让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