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合伙人之于治理机制,替代还是补充

有人提出事业合伙人是不是取代了治理机制,尤其阿里巴巴模式中,9个董事有5个董事是合伙人会议推荐的,那是不是已经分得了董事会的权力?合伙人会议决议是否就成为董事会的决议?那么合伙人机制是不是已经取代了治理机制?

还有人问到,合伙人机制建立起来以后,再往下延伸,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公司的经营策略、政策、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营管理会上肯定是全票通过的。不管是万科、复星,还是各大公司的合伙人,都涵盖了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所以,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是不是可以取代总裁办公会的行政决策指令?

我们认为,事业合伙人机制不是对公司正常治理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取代,合伙人身份本身并不具有公司直接运营的管理权。在有些企业的合伙人制度安排下,合伙人享有关键人事决策的提名权,但正常的人事任免程序仍须按照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机制进行。

事业合伙人与管理团队成员不一定重合,合伙人通常属于管理团队范畴,但不是所有管理团队成员都属于合伙人,只有达到一定要求(如服务年限/持股数量)的才能成为合伙人。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合伙人虽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力,但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不直接通过合伙人管理公司。升级后的万科项目跟投制度规定,项目操盘团队通过竞聘产生,这个环节则是由项目跟投入通过投票表决来确定。但在多数情况下,事业合伙人一般是享有利益分享权,并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

所以说,事业合伙人机制与公司正常治理机制、管理机制之间,不是取代关系,而是丰富和完善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公司对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做了严格的限定,更多的是涉及这一支组织和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而对日常经营和治理是不涉及的。

因此,合伙人的会议更有点像党委会,使事业合伙人这一支特定的团体人员,为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观,商定出来一些决策和一些成果,以贯彻体现这些基本理念。在这个范畴之外的事件,治理机制、董事会会议、经营会议应该是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所以,事业合伙人机制更多的是通过对人的决定来影响治理机制和经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