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满,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锁定期满后,相关股东每季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比例不能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不能超过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减持比例不能超过25%等。
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4年和第5年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解禁后4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能超过所持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可依规定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上市公司如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首发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减持行为,或员工专项资产管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均应依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