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案例】SOHO间接控股收购被判侵犯优先购买权
2010年年初,上海证大置业以92.2亿元竞得外滩国际金融中心(8-1)地块。之后,复星集团、证大集团和绿城集团一同加入了该项目,分别以旗下子公司名义合资成立海之门公司,作为实际开发外滩8-1地块的项目公司。
海之门公司股权结构为: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证大五道口公司持25%股权,绿城合升持有10%股权。另外,新华信托持股10%,上海磐石公司持股5%。其中,新华信托股权为代持,背后实际控制人是证大五道口公司,上海磐石的实际控股人同样为证大五道口公司。据以上关系,证大方面实际持有该地块40%股权。根据海之门公司相关章程,证大与绿城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股权和债权,作为控股方的复兴商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进入2011年,因经营需要,证大集团与绿城集团在2011年年初决定出售其持有的外滩8-1项目股权。从2011年3月至11月,证大集团等与复星集团就复星是否可以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展开谈判,但多项因素令谈判最终止步不前。
在此背景下,证大集团、绿城集团与SOHO中国达成一致,SOHO中国愿以40亿元的价格受让前者相应股权和债权。这一价格在证大、绿城看来,较复星开出的条件更为合理优越。于是,2011年12月22日和23日,证大方面向复星发函,希望复星最后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在复星没有回应的情况下,2011年12月29日,证大、绿城与SOHO中国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操作方面,经过精心筹划,以“买项目公司上一层公司的股权”的方式来规避复星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SOHO中国买了证大置业持有的证大五道口公司100%股权,买了绿城持有的绿城合升100%的股权。进而间接控股了海之门项目公司50%股权。海之门工商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在海之门公司的股权层面,SOHO中国等认为,复星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未被直接侵犯”。
2013年4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星与SOHO中国、绿城、上海证大下属的6家子公司关于“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SOHO中国与绿城、证大之间的50%股权收购,客观上剥夺了复星集团对于海之门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损害了复星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定,SOHO中国与绿城中国的合同无效,SOHO中国将此前共持有的50%股权,分别退还给绿城和证大。
笔者认为:SOHO中国的购买行为确实在实质上对项目公司控股结构带来了改变。而这种行为如果不得到制止,通过转让上一级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规避公司法72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将大行其道,会让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某些时候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