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辅导备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当地证监局对辅导的验收通过是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前置程序。目前实践中进行辅导主要是依据当地证监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及保荐机构内部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已废止)的内容进行。

现以《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为例进行说明。

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展开辅导工作,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与辅导对象都需要分别出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证监局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审查,辅导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登记日为辅导备案日。辅导对象自收到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之日起应当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省级报纸至少公告一次,并在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官方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辅导期自辅导备案日开始,至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日结束。辅导备案日距离辅导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辅导前期重点是为了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上市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辅导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辅导底稿,存档时间不少于十年。

辅导内容主要如下:

(1) 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提高辅导对象规范化运作水平;

(2) 资产与权利的规范;

(3) 完善独立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处理同业竞争;

(4) 加强信息披露;

(5) 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6) 募集资金投向报批;

(7) 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8) 其他上市辅导必要事项。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报送的阶段性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原则上不得少于二期;辅导期超过六个月的,应每三个月报送一期。最后一期可以与辅导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证监局将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时,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至少安排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主办律师各一名全程配合,介绍执业工作情况,回答检查人员关注的问题。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辅导期应当参加证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

证监局完成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辅导验收工作并出具辅导验收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