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航天宏图【实际控制人为中科院研究人员】

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宏图,股票代码688066),发行人系由宏图有限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91110108671708384H的《营业执照》。

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内领先的遥感和北斗导航卫星应用服务商,致力于卫星应用软件国产化和卫星应用软件产业化,研发并掌握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平台和核心技术,依托平台为政府、军队、企业提供系统设计开发和数据分析应用服务。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燕女士,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227××××,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经济学专业毕业;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任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现任工程师。于是监管机构就张燕的兼职情况作出如下问询:

(1)张燕在外创办任职及创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

(2)是否与任职单位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如有,请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

律师回复意见:

(1)张燕在外任职及创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燕自1997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国科学院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对外投资与兼职的规定和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八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③《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的相关规定

A.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B.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④《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有关领域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第八条: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职职工兼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我所“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从事有关领域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

第五条:所领导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经院方批准,可在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

经律师核查,现行规定中仅对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含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或骨干人员的对外投资及兼职作出限制,对非领导和非骨干工作人员的对外投资及兼职并无明确限制。

就张燕对外投资及兼职事宜,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已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张燕自1997年7月起在我所工作,现为我所地图室工程师。在我所工作期间,张燕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未承担我所科技专项工作。张燕于2008年1月创办并持股北京世纪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整体变更为“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担任北京世纪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迪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燕上述持股及任职不违反我所的规定。”

(2)张燕是否与任职单位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如有,请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

根据张燕出具的书面确认,张燕未承担任职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科研工作,其与任职单位未就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已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张燕在本所任职期间,未违反本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我所与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涉及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案例二:中国通号【兼职豁免】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通号,股票代码688009),201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设立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1492号)批准,由通号集团、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国机集团,以及中金佳成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8981.9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在中国从事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工程。

尹刚先生,56岁,自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总裁,主持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2017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兼任通号(北京)轨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2月至2015年5月,尹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其间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兼任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尹先生自2017年6月起担任通号集团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自2001年8月至2015年5月,担任通号集团副总经理;自1996年12月至2001年8月,历任沈阳铁路信号工厂(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副厂长、厂长。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的总裁尹刚自2015年5月起担任发行人总裁。2017年6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任字[2017]79号任命决定文件,任命尹刚为通号集团董事,提名其为通号集团总经理,2017年6月26日,通号集团第一届董事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尹刚为通号集团总经理。

监管机构就尹刚的兼职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提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申请豁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复函》。就上述人员任职情况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答复: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说明,律师就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是否符合前述规定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律师认为:

(1)中国通号合法独立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相关资产。中国通号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中国通号总裁尹刚在控股股东担任总经理外,中国通号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中国通号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中国通号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国通号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国通号依法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中国通号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战略、财务、业务等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中国通号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中国通号为通号集团下属的核心主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是通号集团控制的唯一上市公司,通号集团的主营业务主要通过中国通号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通号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生产零配件(如变压器、线圈、单元控制台)及提供后勤服务,以及提供物业租赁服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一致且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量比较占比极低,且通号集团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中国通号与通号集团的关联交易已经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通号集团已经出具承诺严格遵循中国通号的关联交易制度。此外,通号集团、尹刚已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和不损害中国通号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出具书面承诺。发行人上述总裁兼职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就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提请对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整体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豁免的函》,“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经研究,现提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豁免对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关于申请豁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复函》(上市部函[2019]321号),“对尹刚同志同时在通号集团和中国通号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持异议。”因此,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已得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国务院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认可和豁免。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中国通号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通号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通号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中国通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且发行人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就发行人总裁兼职事项的豁免,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由于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者认为不宜参照适用总经理兼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