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沃尔德【对赌协议及解除】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尔德,股票代码688028)主营业务为超高精密和高精密超硬刀具及超硬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发行人的申报材料显示,2011年7月6日,沃尔德有限股东与华创盛景、达晨银雷、深圳分享、启迪汇德、华创策联、金信祥泰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4年5月5日,沃尔德有限股东与华创盛景、达晨银雷、深圳分享、启迪汇德、华创策联、金信祥泰共同签署《协议书》。2015年3月31日,由于前述《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不符合企业上市的相关要求且业绩补偿《协议书》执行完毕,沃尔德有限股东与原各方PE股东共同签署《终止协议》。该协议生效后,原《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再发生效力。

由于增资过程中涉及对赌情况,于是监管机构问询:

(1)上述对赌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以及对赌条款触发生效情形等约定情况,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是否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与相关主体之间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主要内容,前述对赌条款的终止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4)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未清理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对发行人的控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5)发行人目前的控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对上述对赌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以及对赌条款触发生效情形等约定情况进行了披露,共涉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对赌、增资相关的对赌,并说明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是否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声明,除已做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发行人不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与相关主体之间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主要内容,前述对赌条款的终止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①2011年6月股权转让事宜对赌条款的终止。

2015年3月31日,陈继锋、启迪汇德、金信祥泰、沃尔德有限共同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如下:

A.鉴于各方于2011年6月28日签署了《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4年5月5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自陈继锋向启迪汇德等退还2841697.29元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上述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沃尔德有限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政策;

B.各方确认《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日;

C.《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其中任何条款均不再发生效力,即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其他任何一方在该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D.《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一方及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成员、子公司、附属公司、代理商、代表处、债权受让方、债务承担方等提出与该补充协议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任何违约、赔偿、归还等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及其他类似行为;

E.《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放弃的权利主张或请求转让予其他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行使。

②2011年7月增资事宜对赌条款的终止。

2015年3月31日,达晨银雷、华创盛景、天津分享、启迪汇德、华创策联、金信祥泰、陈继锋、杨诺、唐文林、陈涛、李清华、张宗超、彭坤、乔金勇、陈士磊、何敏、沃尔德有限共同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如下:

A.鉴于各方于2011年7月6日签署了《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4年5月5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自达晨银雷等收到该协议约定的定向分红款之日起,上述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沃尔德有限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政策;

B.各方确认《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日;

C.《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其中任何条款均不再发生效力,即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其他任何一方在该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D.《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一方及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成员、子公司、附属公司、代理商、代表处、债权受让方、债务承担方等提出与该补充协议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任何违约、赔偿、归还等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及其他类似行为;

E.《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放弃的权利主张或请求转让予其他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行使。

③2014年8月增资事宜对赌条款的终止。

2015年3月31日,苏州禾源、启迪汇德、陈继锋、杨诺、沃尔德有限共同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如下:

A.鉴于各方于2014年8月22日签署了《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沃尔德有限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政策;

B.各方确认《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日;

C.《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其中任何条款均不再发生效力,即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其他任何一方在该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D.《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一方及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成员、子公司、附属公司、代理商、代表处、债权受让方、债务承担方等提出与该补充协议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任何违约、赔偿、归还等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及其他类似行为;

E.《关于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终止后,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放弃的权利主张或请求转让予其他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行使。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声明,上述相关各方签署《终止协议》系相关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任何一方乘人之危、存在重大误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可能被变更、撤销的情形。

鉴于以上情况,律师认为,相关各方对上述对赌条款予以终止的方式合法有效。

(4)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未清理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对发行人的控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就相关方所签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补充协议,达晨银雷、华创策联、华创盛景、天津分享、启迪汇德、达孜泰兴达、苏州禾源于2019年4月1日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如下:

①截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关联方(上述各方及/或单方,以下均简称“我方”)与沃尔德、沃尔德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关联方(上述各方及/或单方,以下均简称“沃尔德方”)不存在就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沃尔德股权、支付利益补偿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对赌”约定,也不存在要求沃尔德方支付“固定回报”之类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额外特殊安排。

②我方与沃尔德方就投资事宜达成的口头约定、备忘录、协议及/或合同(如有)等,均被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协议及章程取代,且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协议及章程签署的同时或之后,双方未曾就本确认函第1条所述事宜达成任何共识,也未曾就此签署其他任何文件。

本确认函系我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我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本确认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一经签署即不可变更,亦不可撤销。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相关方所签署的对赌协议均已清理完成。

案例二:睿创微纳【股权代持】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创微纳,股票代码688002)。

成立于2009年 12月11日,现持有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9650399E)。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住所为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38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

根据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名册内容,发行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计有股东共95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7名,非自然人股东18名,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人数较多的自然人股东,于是监管机构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而律师根据此问询回复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的多次股权代持情况,于是监管机构要求进一步披露:

(1)该等股权代持的背景情况,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等;

(2)该等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等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马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发行人律师答复:

(1)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部分股东代他人持有股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置备于市场监督机关的档案、有关转股凭证、实际资金缴付凭证、股东出具的说明等,并就涉及股权代持的问题向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①孙仕中、尚昌根代方平持股过程及原因。

2009年12月1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受方平委托,分别以股东身份发起设立睿创有限。其中,孙仕中认缴出资10000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股东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中孙仕中出资2000万元,尚昌根出资1000万元。2010年1月,孙仕中再次以股东名义实缴出资4667万元,尚昌根以股东名义实缴出资2333万元。2010年3月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分别与方平及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简称“开发区国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孙仕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6667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1667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孙仕中及尚昌根名下所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自始归属于方平所有,对应的投资款项全部为方平提供,孙仕中和尚昌根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所有的投资及转让行为均是根据方平的指令实施。孙仕中、尚昌根和方平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自2010年3月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根据方平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孙仕中、尚昌根与方平系朋友关系。睿创有限是烟台开发区政府招商引资入烟台市设立,2009年年底,为了便于睿创有限尽快成立,而方平仍在外地工作,因此方平选择通过孙仕中、尚昌根代其办理了睿创有限的设立手续。在方平前往烟台工作后解除股权代持,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由于股权代持时间较短,各方在代持过程中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②彭佑霞代郑加强持股过程。

A.2011年7月,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元出资转让给彭佑霞,彭佑霞在本次受让股权过程中并未实际支付对价,受让股权的对价实际为郑加强承担。

B.2014年7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C.2014年9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D.2015年1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E.2015年6月,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转让给彭佑霞500万元,本次受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经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彭佑霞名下所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自始归属于郑加强所有,对应的投资款项全部为郑加强及其配偶提供,彭佑霞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所有的投资及转让行为均是根据郑加强的指令实施。彭佑霞及郑加强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

根据郑加强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彭佑霞系郑加强配偶曾庆红的亲属。郑加强当时根据方平的约定受让睿创有限股权,但郑加强由于自身工作原因无法顾及睿创有限的经营管理,故委托其亲属彭佑霞代其持有股份。由于是亲属关系,双方在代持过程中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③郑霞代郑加强持股过程。

A.2015年6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郑霞,本次股权转让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B.2018年4月,郑霞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郑加强,本次股权转让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经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郑霞受让并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归属于郑加强所有,在该等股权受让自彭佑霞及向郑加强转让过程中均未支付对价。郑霞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郑霞及郑加强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

根据郑加强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代持股权由彭佑霞转郑霞持有的原因系家庭内部的安排,因此通过转郑霞代持的方式解除了与彭佑霞的股权代持关系,整个过程并未签署代持协议。2018年4月,郑加强已不在原单位任职,因此决定恢复个人的股东地位,即通过受让方式受让郑霞所持股权。

经律师核查,上述代持行为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根据律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各相关方访谈的结果,方平及其股权代持人孙仕中、尚昌根,郑加强及其股权代持人彭佑霞、郑霞均已确认原存在各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原有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关系的过程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代持过程所采用的转让股权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在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睿创有限其他股东未对代持行为提出异议和争议,前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的股东名册,查验了全体股东入股的资金凭证及协议等资料,并就发行人当前股东所持股权的所有权是否清晰事宜对发行人全体股东实施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当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4)根据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的访谈,上述人员均确认,除已披露情形外,马宏及郑加强、彭佑霞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同时,马宏已承诺其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均无争议,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已清理完毕,代持关系清理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过程系代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当前的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案例三:杰普特【“三类股东”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普特,股票代码688025)于2006年4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东变更事项。其中:

(1)无锡清源受让东海瑞京(代表“东海瑞京专项资管计划”)持有的公司73.17万股股份;

(2)瑞莱欣茂协议受让前海瑞莱(代表“前海瑞莱1号基金”)持有的公司73.17万股股份。请发行人说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即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原因,“三类股东”的入股和退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退股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请按相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发行人律师回复: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即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原因,“三类股东”的入股和退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退股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①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前即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原因。

A.东海专项资管计划投资原因。

根据东海瑞京提供的资料并经律师核查,东海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行政审批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于2015年6月12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备案编号为S89570,管理人为东海瑞京,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大增值潜力的已挂牌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如有闲置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中短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方式加以运用。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治家、东海瑞京所作说明并经律师访谈,东海瑞京(代表东海专项资管计划)投资入股发行人主要因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评估调研后决定入股杰普特有限。

B.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投资原因。

根据前海瑞莱提供的资料并经律师核查,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S83148,管理人为前海瑞莱。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份额,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及挂牌新三板的存量股票;在基金资金闲置时,基金财产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及银行保本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收益和绝对回报”。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及前海瑞莱所作说明并经律师访谈,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投资入股发行人主要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评估调研后决定入股杰普特有限。

②东海专项资管计划、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入股和退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退股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5年12月8日,杰普特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54.32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111.11万元增至1265.43万元,其中东海瑞京代表东海专项资管计划以现金5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4320元,前海瑞莱代表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以现金5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4320元,增资价格均为32.4元/注册资本。

东海专项资管计划、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增资入股杰普特有限时,对应的公司整体估值约为4.1亿元。

2017年5月24日,东海瑞京代表东海专项资管计划与无锡清源签订《杰普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31700股股份转让给无锡清源,转让价格为15.74元/股。同日,前海瑞莱代表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与瑞莱欣茂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31700股股份转让给瑞莱欣茂,转让价格为15.736元/股。

上述股份转让价格系相关方在考虑公司发展前景基础上参考2017年5月其他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增资价格(即预估发行人2017年主营业务利润及未来预期盈利状况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公司整体估值约为12.85亿元),经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上述相关方所作说明并经律师核查,东海专项资管计划、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入股及退股价格差异系由于发行人快速发展,估值大幅提升所致;东海专项资管计划、前海瑞莱新三板1号基金退股后,未与股份受让方、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