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出期的“所有权”规划

(一)退出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规划

虽然这时已有部分儿女们来接管事业,但是大部分都没有明确的继承人选,或不确定谁会从新生代中脱颖而出。

当然,企业主也排斥死亡,他们假设自己会活到百岁,不愿计划事业的继承,这主要是受到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的影响。通常,如果觉得自己生理年龄又老了一岁,那应该感到高兴,因为你在人生道路上又成熟了一步,你经历的事物又多了一些。但是,你并不会被你的生理年龄所束缚,你可以让自己的心理年龄永远保持在那年轻气壮的时期。

企业主在退休离开企业之前,无论如何都必须妥善安排的几个关乎企业未来的问题有:

(1)要决定由谁来经营企业。

(2)要决定谁能分享企业的利润。

(3)要决定谁拥有控制企业的大权。

经营权、所有权(既得利益者)和控制权是三种各自独立的权力。假如你是企业主,你现在很可能正同时扮演这三种角色,你拥有并管理自己的企业,且独享利润。现在你必须决定公司未来应该由谁来接替这些职位,这是一连串棘手、复杂且相冲突的选择。

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希望把利润留给子女和家族,但这意味着企业主必须牺牲或放弃个人对公司的控制、经营权,甚至是公司的所有权。企业主若要将公司的利润兑现,大部分继承者都需要变卖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尤其是对资金不充裕的小公司而言,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收入“同时”支付薪资给员工和退休的企业主。

(二)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阴谋”

当然,企业主并非是缺乏计划的唯一罪魁祸首。耶鲁管理学院的艾凡·蓝斯博格以“继承的阴谋”一词来形容企业交接班,众人都不愿意思考如何安排企业主“退出”,像是一种大家“共谋”默许的协议。企业主的配偶不愿去计划,是因为他(她)正在享受事业上的地位,离开企业后,他们可能不知该如何放松自己或如何找其他事情做;孩子和干部们不愿计划,则是因为他们都希望大家长永远留下来;供应商不愿意计划,是因为他们不希望与接班人重新建立关系。总之,人人都不愿意改变,人们总是活在缅怀以前美好的日子里,因此对于公司未来的危机、家族可能遭受的挫折和失败,私营企业的每一份子多少都有一点责任。

(三)股权转移策略

私营企业因为“血缘关系”难以分割、股权集中、内聚力与韧性强,所以即使面对种种的压力与磨难,也比较不容易解散。但此时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股权转移计划,则会使家人争吵多年,这些“争吵”也往往使所遗留下来的企业面临生存的考验。

私营企业在没有事前的计划下,经过多次的世代传承后,股权难免会逐渐分散,家族成员的合伙关系也会日益复杂。如果无法和谐共治,或通过公司治理妥善规范管理,往往会导致经营权的纠葛与争夺,情况恶化的话,甚至可能危及企业的营运。

公平,但公正吗?

公平与公正时常被人们交替使用,将这两者当成一回事。英文中,公正为justice,公平为fairness,写法的不同说明了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英文justice(公正、正义)一词尽管也包括公平尺度的意思,但其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方面,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英文fairness(公平)一词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大多“原生家庭”在对待子女时都强调“公平”(掌心掌背都是肉)的模式,而往往忽略了“公正”的考虑。

在“原生家庭”的“公平”模式影响下,许多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在做股权分配时,往往为了避免被指责对下一代不公平,大多不管下一代子女是否有参与企业的经营意愿,都选择传统的所谓“公平”的方式处理——由子女平分股权。但是要考虑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尤其是对那些积极、勤奋参与企业经营的子女是否“公正”。

图5-1 公平分配股权的后果

也因为对“公平和公正”概念的混淆,很多企业主常常忽略了每一位子女的个别需求和问题——价值取向,例如,有些子女可能已有一份事业而没有兴趣或时间继续经营家族企业,这时他们对公司的需求是要尽量分配“股利”,以便解决个人其他的财务目标。至于那些正在经营事业的子女,他们对公司的需求是尽量不分配“股利”,而要把盈余“不断重新投资”发展事业,弘扬家族的声望,同时,享受在私营企业上班不错的薪资、福利、权势和名利等。

在这种双方需求(价值)不断冲突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和家人的关系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研究发现,这样所谓“公平”安排的结果往往是:经过几代的传承,企业的股权就变得非常的分散,管理层完全失去主导的地位(见图6.1)——由“无”参与经营的成员掌控,这也是导致家族成员控制权争夺战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到了第二代及以后,亲属里会加入“非血缘”关系的人如媳妇、女婿等。

就如前面所述,私营企业里存在三个主要交互影响的体系(请参考图5-2)。每一个系统包涵着一群人,他们有各种不同的利益、身份、需求和表现风格,这三种体系的成员会有重叠的现象。所以,如果家族成员有共识的话,这些选择比较容易些。

图5-2 家庭、企业、所有权交互相合系统图

FBO:家庭成员+管理层+所有权

FB :家庭成员+管理层

BO :管理层+所有权(通常为非家族成员)

FO :家庭成员+所有权

但是,当这个体系的优先顺序发生混淆时,就会产生问题。因为任何的转变总会有一些彼此竞争的团体,例如,较少参与企业经营的亲戚想从企业中分到钱,一名或数名以上的继承人则希望有机会管理公司。如果家族之间对企业的看法有严重的分歧,就可能导致有一方被另一方收购。

一家私营企业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比较“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法是把企业分配给那些正在参与经营的子女,而将个人其他的财产分配给其他没有参与事业经营的子女。有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配,我们的建议是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给FBO、FB、BO;而所有权只分配给FO。

企业主同时也必须让正在参与经营的子女签署一份“股权买卖协议”,以便确保子女在将来退休、纠纷、残疾或死亡时,股权只保留在那些投资“时间”于事业经营的子女手上。

如果从其他的财产中发现资金不足,则可利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一份“人寿保险”来弥补“差异”。

当然,若要确保把财产“完全”的保留给子女,那么购买人寿保险的金额就要包括可能要缴纳的遗产税的金额。

另外一种解决方法是进行公司改组,把“普通股”和“经营权”转移给参与经营的子女,而把有“优先分配股利”而没有“经营权”的特别股移转给那些“没有”参与经营的子女,这样就可以避免双方利益的冲突。

如果子女还未成年,则可先把股权转移到一个“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一直到子女长大。在子女还未能接管期间,则必须委任一位可信赖的第三者继续事业的经营和管理。

(四)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可保障权益

企业主也时常会碰到一些问题,如决定一些现有但还未用到的资产、企业所有权以“谁”的名字来持有,以降低税负、保障晚年生活,将来亦能顺利移转或分配事业、资产给后代。

这些资产都需要受到适当的保护,以便获得以下的利益:

(1)许多有钱的企业或企业主,都不愿意自己的资产曝光。

(2)防止债权人对资产的查封。

(3)避免政治风险。

(4)委任遗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直到子女长大接管。

(5)降低财产分配的费用。

(6)在企业主本身退休、生病或神志不清时,提供财产保障和管理。

(7)降低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

(8)在分红入股计划下,作为管控股权的移转,降低股权落入“不受欢迎的第三者”的风险。

(9)把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分配,避免股权的分散,进而避免家庭成员为了争夺财产而产生纠纷。

所以为了避免股权分散导致下一代成员对控制权的争夺,并让家族长期控制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成立“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是另外一种可行的方式。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后代的生活,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将家族利益统一起来。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所谓“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信托基金”)就是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但通常是银行的信托部。受托人再根据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管理、经营、投资或运作所委托的资产,并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将所得的利润分配给受益人,从而获得管理财务的利益。而委托人也可在契约中指定受益人为何人,如自己、配偶、子女或其他人。

它是一个持有资产的实体,根据委托人的需要,为“特定的目的”而做财产的移转或捐赠。在法律上,它是一个法人,具有法律认可的法人人格,但是它是一个形式特殊的法人。它与一般的“公司”有所不同,因为公司的资本和组织是由拥有特定权益的股东所控制。股东各按比例出资,可在公司中获得同等出资金额的股份。但是信托基金是没有所有权人的,它也没有这样的股东,在把资金交给了“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时,就等于是委托人把资金以“捐赠”或“出售”的形式转让。

信托基金不能像其他公司一样可以被转让或出售,这是公司与信托基金所不同的地方。此项差异较为重要性,尤其当我们考虑到“税收”和“继承”而需要把财产移转到信托基金的时候。实际上,有些特别需要的信托基金主要是用来保障、管理及维持家庭资产,确保家庭成员的生活有所依靠,尤其是当企业主发生事故后,配偶或子女较为弱小,都没有管理财务的能力时。

1.伸缩性强可满足己需

如果将此信托基金置于低税或免税的国家,设立控股公司,也不受任何外汇管制的限制,如英属维京群岛、赖比瑞亚、百慕达等,如此除可解决财产规划上的各项问题外,还兼有世界性的财务管理功效,而财产也能得到高度的保密,企业得以“永续经营”。

另外,信托基金除了可应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规划外,更可用于企业的股权买卖、移转,或员工福利计划,如虚拟股权激励计划、退休金、利润分享办法等。

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资产曝光,因而设于信托基金的资产,银行会保持绝对机密。若企业经营失败也可防止债权人的查封,因为财产都已经不在自己的名下。例如,曾经有一位香港富商,为了政治上的考虑,将70%的资产委托银行成立个人海外信托基金,以确保于一九九七年后,不管任何政治局势的变化,也不致导致自己的财产流失。

此种信托基金是有持续性的,也就是说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使信托契约停止。由于在信托契约中,也可指定自己是受益人,因此尽管财产已经过户给受托人,但自己仍然可以管理并享用自己的财富,不用担心退休后的生活费没有着落。而若配偶或子女对金钱较无管理的概念,且容易挥霍无度,更可利用此信托基金代为监管财产,以控制其花费;此外还可借由第三者出面安排,从客观的角度做公平、合理的财务分配,以避免家庭的纠纷或心理的不平衡。

2.明定协议、章程、规则

“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的做法可参考下列(图5-3)信托基金结构模式。由此模式中可知委托人将其资产交予受托人管理,成立信托基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信、意向书和代理协议;而受托人与监护人之间订立章程、规则,以确保收益人的权益。

图5-3 家族财产管理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契约一般有基本条文,但是受益人权益的本质和范围通常是以所谓的补充条文或附例的形式出现。信托基金契约上的签字,一定要经过适当程序取得法律承认。

信托基金也有由受托人创立的,在这种基金里,实际赠与或委托人是“隐名”的,但是,有关的章程(补充条文或附例除外)一般必须在负有监管责任的法庭备案。这些备案文件不供公众查阅,章程各条文的资料,尤其是关于委托人的名称、基金监理会成员、受益人等资料,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或供查阅。当然,当事人例如委托人、基金监理会成员及名列于文件上之其他机关则属例外。

所谓委托信函即是同意书,而意向书则是指个人在活着和逝世时,谁为受益人,同时对受托人的委托办理权力和监护人的权责也有明确的说明,如委托人健在时,对受托人具有无限委托办理权力;委托人逝世之后,若子女还小且无处理能力,可指定在子女未满几岁前,监护人有权代为投资并决定各受益人每月的生活津贴金额;或当任何子女年满几岁时,可分配到信托基金内某个百分比的资产;亦可指定当子女年满几岁时,监护人的权力即被撤销。

代理协议则说明谁为法定代理人、谁为基金委员会的成员、委托人每年有权获得多少基本报酬、其中多少为委员会成员费用,以及发生诉讼时的解决办法等事项。

除此之外,还必须订立基金章程。此章程应包含基金的名称,基金的目的、产业、期限,决定注册与管辖地,基金赋予的权利,甚至清点盘查时的运用条款等,均必须订立清楚。

3.信托种类多,效益差别大

至于信托的种类,因性质的不同大约可分成下列几项:

(1)生前信托、遗嘱信托

所谓生前信托即是委托人在其生前创设,且于健在时才发生效力的信托。此种信托可以是委托人为本身的权益而创设的,如退休金;亦可为委托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创设。而遗嘱信托则是以单独行为遗嘱所创设的信托,且须于委托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2)可撤销的信托与不可撤销的信托

可撤销的信托,即是委托人保留随时可终止信托契约,并取回或增减信托财产权利的信托,此种方式较富弹性,委托人可配合自己的需要,随时调整信托关系。反之,委托人不得随时终止契约,也无权增减信托财产权利的,即为不可撤销的信托。

(3)私立信托与公立信托

私立信托是指为自己或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成立的信托;公立信托则是为促进一般公众的利益,如宗教、慈善、文化等而设立的。

信托种类虽然很多,但各类之间所产生的效益差别却很大。以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为例,若是不可撤销,由于财产已经完全不在个人名下,因此可达到免税的效果;而可撤销信托则恐怕无法完全免税。

实践案例:

家族信托业务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受遗产税政策信号刺激、财富保全、子女成年及私营企业进入移交阶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问题。

在民营经济十分活跃的泉州,随着二代密集接班期的到来,家族财富传承成为“创一代”们关注的话题。近日,特步发布了一则股权架构变动公告,公告披露,控股股东丁水波及其胞妹丁美清以馈赠或无偿方式,向家族信托(由丁水波、丁美清及丁明忠各自成立)及各自的控股公司转让特步合共13.1亿股股份,该批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60.05%,是丁水波和丁美清原先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所有股份。转让后,丁水波仍然直接持有特步0.79%的股份,而家族信托和公众股东将分别持有60.05%、39.16%的股份。

私营企业股权信托的基本模式,就是以受益模式将私营企业传承给后代,而股权则由信托来持有。同时通过设置收益权享有的条件、收益份额调整的机制等,实现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事务性管理目标。

业内人士分析,完成股权转让之后,特步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这一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通过授权,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行使企业管理权,公司取得盈利之后,再通过信托关系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受益人无权出售股权,其发生婚变或者去世,也不影响股权本身。但这一模式的弊端是无法进行股权质押和套现。

公告称,家族信托由“丁水波、丁美清和丁明忠为各自家族成员的利益而成立”,并称丁氏家族将持股转移至家族信托是为了家族财富的继承,由此看来,财富传承的目的十分明确。

诺亚财富香港财富管理部投资顾问张哲豪认为,财富传承是家族信托的一般诉求,像特步将股权纳入信托,可以实现诸多目标,例如:避免子女后代继承后因持股分散化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避免子女后代婚变引起私营企业股权外流。

将私营企业股份纳入信托,特步在泉州上市企业中应属首例。但在民营经济十分活跃的泉州,家族信托早已不是新鲜名词。

家族信托业务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受遗产税政策信号刺激、财富保全、子女成年及私营企业进入移交阶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问题。许多泉州的民营企业家担心子孙走不出“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他们会借助家族信托将创办的私营企业及积累的财富稳健传承下去,保障后几代人的生活。

此外,业内人士还介绍,近来经济环境低迷,各种过去被忽略的风险逐渐暴露,很多企业家对企业融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进而牵扯到家庭的既有财产,家族信托就能发挥防火墙的功能,因为家族信托涉及资产所有权已归属受托人,当企业负债时,这笔资产也不在清偿范围内,从而隔离了财产风险,保障家人和后代的生活。

还有一些客户希望将财富分配给非婚生的子女,但要求对家人保密,家族信托因其高度的私密性,能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据了解这样案例在泉州也并不鲜见。

张哲豪表示,基于以上各方面因素,家族信托的市场正在一步步打开,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将会迎来井喷期。而目前相对于一些大城市而言,泉州高净值人士对这方面的自觉还不够,主动来咨询业务的还不多。而家族信托是否能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也有不同的声音。匹克集团董事长许景南认为,私营企业的传承最重要的还是依靠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传承,家族信托的作用在于稳定公司的发展,避免家庭成员的争执,在私营企业传承上还有很多途径。

以下来源:2016-04-11 东方信托网、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