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董事原则性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要求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公司在提名、选举独立董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董秘与独董的资格培训
为确保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平稳实施,上交所开设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和科创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等两类培训项目。
(1)科创板董秘任职资格培训;
以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拟采用“现场教学+现场考试”的模式,后续视情况调整为“网络教学+现场考试”的培训模式,最终完成科创板董秘资格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将获得上交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科创板董秘资格证明和沪深交易所其他董秘资格证明互不通用。
(2)科创板独董任职资格培训。
以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拟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独董人员,如已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独董资格证明,则只需学习完成科创板网络课程;如未持有上述证明,则需先获得上交所或深交所独董资格证明,再学习完成科创板网络课程。最终,完成科创板网络课程学习的学员将获得上交所出具的相应培训记录证明,科创板公司独董持上交所或深交所独董资格证明和科创板培训记录证明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