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机构号称叠床架屋,其中从唐代承袭演变而来的馆阁诸院有秘书省、秘阁、宣徽院、太常礼院等,但职掌有所变化。
宣徽院在五代宋元职权变动较大。从唐代就有宣徽院,实际为宦官职掌,总管内诸使。在五代,宣徽院实际上负责宰相事务。到了宋代,在制度上宣徽院与枢密院并称两院,但实际事权多归枢密,宣徽院成为杂务机构。
在宋代,除中书行政、枢密典兵、三司理财、御史监察以外,还陆续新设置了一批院司,主要目的在于分割中书省及所属六部的权力。这些旨在分割中书权力的院司,大都设置于宋太宗地位稳定以后。主要有:
(1)差遣院
置于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主管京朝官考校课绩。从宋初以来,权知差遣性质的官吏任命皆出于中书,不由吏部,至是,京朝官差遣皆由差遣院主之。
(2)审官院
置于淳化四年(993年),主管京朝官磨勘,取代差遣院。
(3)考课院
与审官院同置于淳化四年,主管幕职州县官。
(4)审刑院
置于淳化二年(991年),主管司法。从设置审刑院起,“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盖重谨之至也。”注引杨億《谈苑》云:“审刑院,本中书刑房,宰相所领之职,于是析出。”针对审刑院分中书权的说法,李涛也注云:“置审刑院,其意不过钦恤庶狱耳,岂能分中书权,省其事耶?”445
(5)理检司
置于淳化三年(992年)。取代了中书省孔目房。真宗即位后,废理检司,事务复归中书孔目房。
唐代以来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在宋代多数依然存在,但是这些机构的职权均被其他机构所褫夺,“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446。“虽有其官,不举其职”。在唐代遗留下来的各省中,只有内侍省例外,还有一点职权,而内侍省中又分出内内侍省,为亲近宦官所居。总体来看,内侍省虽事权未失,但宦官使职多不复存,不能再干预政务。省部寺监,均已变成虚设机构,形成中央政权的叠床架屋之势。到元丰改制,省部寺监始开始执掌事权,但终非唐代的省部寺监可比。
(6)门下省
又称左省。其长官本为侍中,但基本不委任,有名无职。实际长官为门下侍郎,并由给事中一人判门下省事。元丰改制后,门下侍郎成为执政专职,与门下省事务不再相干,给事中成为门下省的实际执掌。门下省主管的事务,实际为唐代遗留下来的杂务,包括保管皇帝宝玺、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宣黄,以及外官和流外官的考课、年满斋郎的转补、各司附奏署名等。下属官员有给事中、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等。与唐代门下省比照,不难看出,宋代门下省已经由封驳诏令为主的中枢机构变为礼仪程式的事务机构。
宋代名义上隶属于门下省的机构,有收受文武百官士民百姓上奏的登闻鼓院,监督鼓院的登闻检院,负责宰执六曹寺监百司奏牍表疏进呈颁布上行下发的通进司和进奏院。南宋时,检、鼓、粮、审计、官告、进奏,合称六院,以京官或知县有政绩者任之,例为监察御史的近身之阶,被人视作察官之储。
(7)中书省
又称右省。其长官本为中书令,但也不委任,实际长官为中书侍郎,并由中书舍人一人判中书省事。元丰改制后,中书侍郎亦成为执政专职,实际执掌省事者为中书舍人。中书省主管的事务,亦是唐代中书省遗留下来的常规文书杂务,包括郊祀祭文、皇帝册文、幕职州县官考课、斋郎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给赐紫衣师号、拟定举人出身、寺观名额等。元丰以后,专司取旨出令。下属官员有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等。实际上,中书省所负责的制敕诏令,基本都是例行公事性质。宋室南渡后,中书、门下两省合并为一。
(8)尚书省
又称都省。其长官尚书令,宋代沿袭唐旧,从不委任。实际长官本来为尚书左右仆射和左右丞,元丰改制后,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宰相之职,左右丞为副相,均与尚书省分离。宋代尚书省长官,一般系委派三品以上官员或学士一员权判尚书都省事。都省主管议定官员谥号、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二十四司人吏迁补等事。下分左右司,各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管六部二十四司,左司辖吏、户、礼部,右司辖兵、刑、工部。
(9)六部
宋代六部二十四司从名称到长官都与唐制相同,唯其职掌比唐代大大缩减。在元丰改制后,六部职权得以恢复,但依然与唐代无法相比。许多在唐代属于六部的职能,宋代转移到了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以及元丰以前的三司。大体上,宋代六部之职,与唐代寺监相仿。
吏部主管官员选任,包括从初任到选人的文官和从副尉到从义郎的武官,即非中书门下和枢密院除授的官员。其管理项目包括选试、注拟、资任、升迁、叙复、荫补、考课以及封爵、策勋、赏罚等。下设本司、司封、司勋、考功,还设有官告院。
户部主管民政财政,其侍郎分左右曹,左曹分管户籍、税赋、土贡、征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义仓等事。下设本司、度支、金部、仓部。
礼部主管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科举等。下设本司、祠部、主客、膳部。另有礼仪院,以枢密院使或参知政事判院事,而礼部止设判部一人。
兵部主管民兵、高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以及周边少数民族官封承袭等。下设本司、职方、驾部、库部。
刑部主管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下设本司、都官、比部、司门,本司分左右两厅,左厅主详覆,右厅主叙雪。
工部主管城郭、宫室、舟车、器械、钱币、河渠等,兼管军器所和文思院,南宋又将军器监和都水监归并于工部。下设本司、屯田、虞部、水部。
六部之间的职权分配和唐代相比,最主要的就是把原本分属吏部和兵部的文武官员铨选统归于吏部,而兵部权力大为缩减,这正是宋代重文轻武国策在六部建制职权制度上的反映之一。南宋洪迈说:唐代铨选,文属吏部,武属兵部。“元丰官制行,一切更改,凡选事,无论文武,悉以付吏部。苏东坡当元祐中拜兵书,谢表云:‘恭惟先帝复六卿之名,本欲后人识三代之旧。古今殊制,闲剧异宜,武选隶于天官,兵政总于枢辅。故司马之职,独省文书,’盖纪其实也。今本曹所掌,惟诸州厢军名籍,及每大礼则书写蕃官加恩告。虽有所辖司局,如金吾街仗司、骐骥车辂象院、法物库、仪鸾司,不过每季郎官一往耳。名存实亡,一至于是。”447
(10)九寺
北宋时,太常、光禄、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俱在,但真正行使职权的,唯有太常、大理二寺而已,其他均为闲署。元丰改制以后,九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一些主管事务。到南宋,则把光禄、鸿胪二寺并入礼部,把卫尉、太仆二寺并入兵部,从汉代以来就设立的九寺,在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之后大多逐渐消亡。
(11)诸监
唐代原有六监(初为五监,后增加从秘书省分离出的司天监),北宋全盘仿照,有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六监。
国子监主管学校的职能没有多大变化,设国子祭酒、国子司业为长官,主管国子学、太学、武学、律学等。南宋时,国子监归并到礼部。
少府监的制作职能基本划归了文思院(制作内廷用金银犀玉等器)和后苑造作所,本监主要负责制作门戟、神衣、旌节等物。
将作监的修造及匠役程式职能基本划归于三司使下的修造案,本监主要负责祠祭供省牲碑、镇石、炷香、盥水等事。
都水监为仁宗时撤销三司的河渠案改设,主管河道修治。
军器监为神宗时撤改三司胄案而设,主管甲胄制作。
司天监主管天文历法、钟鼓漏刻以及灾异祥瑞。神宗改制时撤销司天监而设太史局,改归秘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