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上市主体的公司形式
公司在成熟期之前的公司形式大多为有限公司,对于初次接触资本市场的企业,可能尚不了解上市对公司形式的要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如果拟在科创板上市,需要在上市前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形式的特殊情形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公司形式可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形式,符合规定的红筹企业选择科创板上市,公司形式可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但截至目前,尚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