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做并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请个专业律师

有交易就需要制定交易的规则,交易合同要可靠,交易架构要合规,否则交易风险极大,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商业律师的参与。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生效,商业律师比以往更频繁地制作合同,与交易规则打交道。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到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流程,再到公司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都少不了商业律师背后的默默劳动。有交易就有纠纷,公司股东发生纠纷以后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也都是商业律师最擅长和最拿手的领域。

想一想现在还有哪家公司没有律师呢?从大公司到小公司,或多或少都与律师打过交道。许多公司还会建立自己的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有的公司有几十个律师,甚至几百个律师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实务绞尽脑汁。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有交易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纠纷,有了纠纷必然需要律师介入。

然而在并购中,为什么说律师天生是举足轻重的笔者?

从并购风险管理的角度讲,并购作为一项十分复杂的交易,并不是去菜市场买菜,只要谈好商品和对价就可以了。每一项并购交易都需要做交易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而律师们整天和各种各样的纠纷打交道,与各种各样的公司打交道,最熟悉交易的规则,也熟谙交易背后纠纷的真正原因。在任何国家,没有人比律师更了解法律、更了解规则的了。在美国,许多法律规则都是由律师创设的,比如反收购策略中的“毒丸计划”就是由马丁律师发明的。在中国也是一样的,在并购领域,公司客户是离不开律师的。所以,律师是企业进行并购交易的最佳顾问,是不可替代的,在并购中是当之无愧、举足轻重的笔者。笔者本人也是律师出身,这里就有两个笔者“四两拨千斤”的案例。

【并购案例】识破收购意向书中的三大漏洞

笔者曾在2014年一起并购案中担任3K公司的并购法律顾问,期间3K公司的股东不断收到来自各大企业各式各样的收购意向文件。下面这份《收购意向书》就是其中一家大型企业向3K公司发出的,由于涉及商业秘密,部分条款已做处理。

收购意向书

甲方:A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及邮编:略

乙方:3K公司

法定代表人: 略

住所及邮编:略

鉴于:

甲方是……(此处为公司主要介绍)。乙方是一家专业设计公司,具有建筑行业(略)设计甲级。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甲方决定整体收购乙方。为合法、有效实现上述目的,就甲方拟对乙方收购有关事宜,初步达成以下意向,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由甲方收购乙方100%的股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甲方具备整体收购乙方股权的资格和能力,并且有受让乙方股权的诚意;

2.甲方愿意在收购条件成熟时与乙方协商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3.甲方保证对乙方股权的收购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

1.乙方有诚意并积极促成,在收购条件成熟时与甲方协商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2.乙方同意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及尽职调查,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提供为完成本次收购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文件、证照及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未经披露的其他负债、侵权责任或其他任何欠缴的税费、罚款等。

3.在办理股权收购报批过程中,负责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件及签章,以及应由乙方负责办理的各种手续。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保证现有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的8个月内,甲、乙双方均保证不与除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与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履行违背或冲突的股权收购或转让等事项的协商谈判及签约;但8个月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无新的约定,则双方均有权放弃本意向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且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互相承诺,对双方签订本意向书及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等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甲、乙双方、股东及其所聘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披露。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所做出的披露除外。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意向书约定事项的完成将作为双方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双方最终协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第七条 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这家大企业在这份收购意向书里面提出了七个条款,内容表述上也比较丰富,但笔者根据以往经验在审核这份意向书时给卖方股东提了下面三个问题。

问题一:协议中规定的8个月排他期是不是太长了?

资本市场千变万化,交易机会稍纵即逝。作为卖方的3K公司成立时间短、经营状况好、利润正处于上升期,就好比是一名妙龄女青年待字闺中,在最好的年华中如果能够嫁人,一定会嫁一个好人家同时收获一份丰厚的彩礼。一旦同意这个排他期,就好比是这名妙龄未婚女青年8个月不能与别人接触、交友、谈婚论嫁,这样非常被动。一个长达8个月的排他期必然会把交易时间和交易机会全部浪费掉。因此,我们给客户最后的建议是:不接受长达8个月的排他期要求。

问题二:为何对定价方式只字不提?

这份收购意向书通篇没有涉及卖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即交易定价,也就是如何给股权进行定价,采取什么方法给股权进行定价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客户做进一步沟通。

问题三:买方心理预期价位是多少?

这份收购意向书没有透露出买方的心理价位,这个必须与买方做进一步的沟通。如果双方心理价位差异太大,就没有必要开展后续的工作,否则必然浪费双方的时间精力和交易机会,最终不欢而散。

其实,律师作为一个高度职业化的群体,往往会在审查合同时陷入条款字眼和细微法律风险上的斟字酌句,而忽视从宏观上审视合同能否达到客户的交易目的,合同是否欠缺达成交易最重要的条款内容。这也正是律师需要锻炼自己商业思维的原因,真正站在交易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才能成为企业家背后的笔者。

事例二 巧说避免篡改合同日期

图4-1 篡改合同日期

2015年年初,笔者到中国中部的S省进行并购,期间担任卖方SN公司的并购顾问。SN公司是一个从事环保工程类型的公司,正在与一家上市公司接触,于是SN公司管理层的一位副总征求我们的意见,询问是否可以通过修改与客户签订的工程合同日期来伪造净利润增长指标?因为客户听说上市公司喜欢收购的标的都是业绩连续平稳增长的公司,而受国家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SN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在最近三年里是有波动的,因此很担心收购方不能接受波动的财务报表而错失交易机会。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的法律顾问都会十分敏感,认为这是不诚信的,不合法的,于是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解答并建议客户不要做这种事情。但是律师应该牢牢记住,对于企业家最重要的永远是经济效益,其次才是风险防范,面对收购交易的良机,难免有些企业家会不理睬律师意见而选择铤而走险。我们是如何给客户提供意见的呢?如图4-2所示。

图4-2 给客户提供意见

其实像SN这类公司的财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简单地说,就是以实际完工量来计算年度的销售收入。因此,签订合同的日期并不代表当年就实现了销售收入,合同的日期也就完全没有修改的必要了。